修鞋匠明白自己起早贪黑挣了几天的钞票却是一张一钱不值的伪钞时,感到如雷轰顶。他怎么也不理解,当初与他换零钱的那位漂亮小姐会是一个假币贩子。真是人心难测,世风日下。修鞋匠自责自己,为什么要把零钱兑换成大票?多此一举,才被骗上当。修鞋匠怔在柜台前,发了好一阵呆,还是百思不得其解。
眼见着几天的辛苦就要化作乌有时,修鞋匠只得苦苦哀求营业员小姐还给他伪币留作纪念;或稍作一些补偿,退一点钱。这两项要求立马被营业员小姐断然拒绝,还口口声称:银行内部有规定,一旦发现伪币,就地没收。
修鞋匠不愿就此罢休,一直等到营业员小姐下班后,还千方百计地套近乎。说尽了千言万语,得到的仍是营业员小姐冷冰冰的一句呵斥。终于,修鞋匠感到回天乏力,也无可奈何。
在此,对小品的编导艺术,演技水平暂且不作评论,单提这小品的内容确有新意。它新就新在,这是第一次用艺术的形式向世人昭示了伪钞犯罪的事实。它第一次冲破了多年来对伪钞犯罪的宣传禁区,向世人展现了伪钞的罪恶以及我国政府对伪钞犯罪的一贯原则。以小见大,警钟常鸣。
联系实际,伪钞的犯罪早已令世人深恶痛绝。我国政府对伪钞犯罪一直是严惩严办。“打击”的一手始终是坚强的,但是因为种种局限,反伪的部门却忽视了最最有力的“一手”,这就是发动群众。实际上,我国的法律对群众手中已误进的假币,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只能采取“没收”的办法,导致了群众的不满;银行部门也只能按内部规定,一味采取“没收”的做法,造成了群众对反伪斗争的反感。自然,以上做法很不利于群众参与到反伪、防伪斗争中去。缺少群众的支持参与,只能使专门机关反伪斗争陷入盲目、被动的险境,这恐怕也是近几年反伪斗争成果难以扩大的根源所在吧。
●荒唐官司不荒唐
1991年9月,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接到一份自诉书。自诉方是当地居民孙大,被告方是储蓄所。也是一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官司。自诉的理由大致是这么一回事:
孙大到当地储蓄所去存钱。女营业员发觉,在孙大的50O元现款中,有2张1OO元面值的假币,立即告诉孙大予以扣留。2OO元钱正是孙大卖冰棍大半月的收入。孙大赚钱是为了养老。一听说那2OO元是假钱,孙大心中顿时升腾起一股无名怒火,但又不知朝谁发泄.心中暗暗咒骂那于刀万剐的假币骗子。
孙大不甘心眼睁睁地看着2OO元钱被没收,嚷着要拿回去好找那些假币骗子。女营业员当然不会答应。两人就你一句我一句地理论起来。女营业员有些得理不让人,出言尖酸刻薄,还有些热嘲冷讽,孙大也是肝火两旺,毫不示弱。一时间,招来数百围观群众。争吵步步升级,幸亏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方才避免了一场拳脚相加的闹剧发生。
孙大回到家中,心中越想越觉得窝火。靠小本买卖被人骗了,到银行有钱还要被人戏弄侮辱,很是想不通。一气之下,向法院递交了那份自诉书。孙大要求储蓄所赔偿他的经济损失,特别是精神损失,共计2OOO元。
法院接过状子,一看就明白,这样的诉讼官司不可能成立。还是那条老办法.走“和为贵”的路子息事宁人。在社会各方的共同配合调解下,女营业员主动向孙大登门道歉,孙大觉得赢了理,也撤回了诉讼,官司最后不了了之。
这则官司打得虽然有些荒唐,但也有些因由。事主受假币侵害,本来经济遭受了损害,而银行职工只是采取一味地“没收”办法,动作粗暴,语言生硬,事主当然会产生对立情绪,乃至冲突。银行为了免遭损失,对顾客手中的假币采取“没收”的办法了事,那么,群众误进了假币又该找谁去补偿呢?由此看来,这样的官司打得在理。据报道,1993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也曾受理过此类官司。也是一位居民误进的假币被银行职工粗暴地“没收”,心里不服就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官司最后也是以调解告终。
老鞋匠和孙大都是一介平民百姓,靠汗珠子摔成八瓣赚来的辛苦钱,却是一张废纸,无辜地被人狠狠宰了一刀。到银行后,又一次遭到营业员的粗暴对待,流血的伤口上象被人抹上了一把盐。因为是血汗钱,老鞋匠和孙大最终被血汗钱里里外外涮了一通,却无处诉说。这样的悲剧命运,该怨谁呢?
对银行单纯采取“没收”的作法,国人颇有微词。假币理所当然地要没收,犯罪行为要打击。对于误入了假币正惨遭假币侵害的公民,是否就只有“没收”这种办法简单了事呢?还是听听百姓对此作法的不同看法为好。
1993年3月19日,《河北日报》在“呼声与建议”栏目中发表了一封读者来信。来信的内容大致是这样的:
假币在社会上流通已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影响了人民生活。因此,国家责成银行对假币“见一张就没收一张”。可是,银行在没收假币的过程中,常有不愉快的事发生。这里,择其几件,从中不难看出人们对没收假币的心态。
“想没收,没门儿。”1994年2月14日上午,某储蓄所,一储户存款4500元,收款员发现其中有一张1OO元的假币时,告诉他需要没收。这位储户一听就火了。“别人骗了我,却让我白白受损失?”无论收款员如何向他解释,他都不予接受。最后,虽然1O0元假币被扣下了,但他款也不存了,拿着4400元骂声不断地走了。
某储蓄所要没收一位个体户的100元假币时,个体户苦苦哀求:“兄弟,俺挣钱不容易,把钱还给我吧,我有办法再花出去。”
一位储户的一张50元假币被没收后,心里老大不愿意,离开储蓄所时边走边嚷:“你没收吧,我再找门子要回来!”半小时后,果然有人上门来说情。假币虽然没有退回去,但储蓄员心里却想:“怎么什么事都有人说情呢?”
●发现了假币怎么办
储蓄人员因没收假币而受窝囊气者大有人在,因此他们多么想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实事求是地说,绝大多数假币持有者都属于被骗上当者。他们辛辛苦苦挣的钱被没收,心理自然失去平衡,说两句气话,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人们也应该理解银行。银行这样做,也是为了避免让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对千家万户有利。因此请假币持有者对银行多一份理解和支持,向银行反映假币的来源,把假币痛痛快地交给银行,难道用少数人的痛苦去换来大多数人的安心,这样做不好吗?
有位叫刘成耀的读者呼吁社会“请多一份理解,多一份支持。”编辑为此制作了这样的标题;“不要别人骗了你,你就得再去骗人。”从来信和标题都明白无误地表明了读者和媒体的意见,他们是绝对支持“没收”的。
在一份杂志上曾发表过一篇名为《发现假币怎么办?》的文章。作者对“没收”的作法提出了质疑。文章是这样写的:
顾客买东西或营业交款,营业员在一沓钞票中间拣出一张说是假币必须没收,顾客难以接受,先是力争,后是无奈自认倒霉,临走从营业员手里接过一张凭证,上写:今收到假币一张。
一些消费者心存两疑:一是对方认定假币是否具有权威性?二是假币有没有可能从没收者手里再次流通?为此笔者询问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回答是:
人民币真伪的最终确认是银行。是不是假币,必须由银行来确认,同时各商业服务部门又有协助银行发现假币、收缴假币的义务。收款部门应将可疑钞票先没收,但必须向消费者出具凭证。凭证上应写明该钞票的面值、号码、准备将钞票上缴的银行机构名称等,收据应有收币单位的公章或收币人签字。这样消费者可以在几天之后持收据到有关银行机构查询。由于银行对收缴的上来的假币均有登记,因此对于没收的钞票收款部门是否已上缴,钞票是真是假,都会有准确的答复。如果经检查确系误收,银行会返还给消费者。这样,即可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也避免了假钞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如果所有的银行、营业网点在“没有”顾客手中的假钞时,都能按总行提出的要求认真处理,严肃对待,我想营业员与顾客之间的不愉快的场面就可最大限度地减少,顾客是能尊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但如前所说,营业员在发现可疑钞票时,只是单纯凭自己的工作经验来判断是否是假币,这种作法有失公允。
就是这位营业员的反伪钞经验如何的丰富,判断如何地准确,可他毕竟只是一个营业员,不是执法者。公民有义务举报伪钞犯罪,也有权力拒绝伪钞,但在面对可疑的钞票或伪钞时,法律并没有赋与公民有“没有”的权利。前面所说。营业员在发现假币时进行了“没收”,还开出了收据。但象哪种不正格的收据,是否有法律效用?个体的、集体的、国有的企业的营业员都有“没收”的权利吗?
在我国有几十家银行,而其中,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而其它银行已转为商业银行,其性质和企业差不多,特别是有一些属于私营性质的银行,他们不能代表国家法律,不能行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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