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恒论

第40章


若不急为下之,火盛阴亏,便非佳兆。若此等证。务要细心,不可猛浪,总要求其真实火象,便不错误。
【阐释】少阴下利,多稀薄清冷,或下利清谷,治宜急温。本条自利清水,所下皆青黑色污水,且有心下痛,口干燥,郑氏指为“邪火伤阴之明验也”。失此不治,真阴将随之消亡,故用大承气汤急下存阴,实《内经》通因通用之法。
十七、少阴病,六七日,腹胀不大便者,急下之,宜大承气汤。原文322
郑论:按腹胀不大便,亦有寒热之别,寒结于下,闭其大便运行之机,为之寒闭,法宜大辛大温,俾寒解气通,自然胀者不胀,而不便者便矣。若热闭下焦,阻其运行之机而作者,法宜急下,此不易之法。大约此证,是为热结少阴者说法也。
【阐释】此条亦见于本书卷六阳明下篇七条,可互相参看。郑氏说:“腹胀不大便,有寒热之别。”宜急下者,为热闭下焦,阻其运行之机。若寒闭者,法宜大辛大温,俾寒解气通,则诸证自愈。临证时务须全面分析,始不有误。
伤寒恒论卷十
厥阴上篇
计二十一法①
①舒本厥阴篇不分上、中、下三篇,厥阴篇下有“计四十八法”一句,为照应前体例,厥阴上篇下加“计二十一法”一句。以下厥阴中篇加“计十七法”一句。厥阴下篇加“计十法”一句。
一、厥阴之为病,消渴②,气上撞心,心中疼热,饥而不欲食,食则吐蛔③,下之利不止。原文326
②消渴:指饮水多而渴仍不解。
③食则吐蛔:进食后呕吐蛔虫。
郑论:按此乃厥阴寒热错杂之候也。消渴者,热伤津液也;撞心者,热邪上干也;饥不欲食,食则吐蛔者,里有寒也,吐蛔者,寒甚,则虫不安而外出也;下之利不止者,既属虚寒,何得以降之、利之乎?明是教人不可妄下也。
【阐释】过去很多注解伤寒论者,认为此条是厥阴病的提纲,其实非也。
仅是厥阴病上热下寒之证,亦即郑氏所说:“寒热错杂之候也”。如消渴、气上撞心,心中疼热,就是上热证状;饥而不欲食,食则吐蛔,下之利不止,就是下寒证状。并不包括本篇厥热胜复,寒厥热厥等全部疾病,所以不能称为厥阴病的提纲。
二、厥阴中风,脉微浮(者)为欲愈,不浮(者)为未愈。原文327
郑论:按厥阴为阴脏,阴病而见浮脉,是阴病得阳脉者生,不得阳脉者,为未愈也。
【阐释】阴病脉不当浮,今厥阴中风脉反浮者,以厥阴与少阳为表里,若得少阳冲和之气,病势有从阴出阳之机者,脉必微浮。亦即郑氏所说:“阴病得阳脉者生,不得阳脉者为未愈也。”
三、厥阴病,欲解时,从丑至卯上。原文328
郑论:按六经各有旺时,邪退邪进,可于旺时决之。
【阐释】六经皆有欲解时一条。据厥阴篇:“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寒多热少,其病为进;热不除便脓血者不必死;下利厥不止者必死。”则本条所谓欲解,其为寒尽阳回之证。亦即郑氏所说:“邪退邪进,可于旺时决之”之意。从时间来说,当在夜间一时至早晨五时之间。
四、厥阴病,渴欲饮水者,少少与之,愈。原文329
郑论:按此乃厥阴挟有微热也。学者于此,当细求阴阳实据为要。
【阐释】本条是厥阴病邪退阳复的渴欲饮水,因阳气乍复,津液一时不及上承,因而口渴。即郑氏所说:“乃厥阴挟有微热也”,故少少与饮,以滋助其津液,则病可自愈。
五、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虚家亦然。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原文330、337
郑论:按厥证原有阳厥阴厥之别,阳厥可下,阴厥不可下,此乃一定之理。
【阐释】本条前段指出虚寒性厥逆不可下,即凡属虚家而不厥逆者亦不可下,法当扶阳治之。后段并赅寒热二厥在内,致厥的原因,皆因阴阳气不相顺接所形成,证见手足逆冷。寒厥者,寒盛至极,则阴气独胜,而阳气相对衰微,不能通达于四肢,故手足发生厥冷,因成寒厥。相反的热盛至极,则阳气被遏,亦不能通达于四肢,因成热厥。寒厥热厥,同样是四肢厥冷,病因病理却截然不同,故治法亦异。郑氏曰:“阳厥可下,阴厥不可下,此乃一定之理”。指出治疗法则,可为准绳。
六、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①,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②,必死,原文333
①彻:除也,此处含有治疗意思。
②除中:病名,指胃气将绝时的一种反常见证。
郑论:按迟则为寒,其理明甚,而反与黄芩汤,是失其治也。失其治,病人应不能食,乃其常,今反能食,是反其常,反其常者死,此名为除中。除中者,胃阳暴露,如灯光之火,欲灭而骤明,转瞬即灭也。
【阐释】伤寒脉迟,脉迟属阴主寒,胃必虚冷也。设遇此虚冷之脉证,当用理中汤以温之,今反用黄芩汤以消其胃中仅存之阳气,病人应不能食,反能食者,此名除中。郑氏释除中谓:“胃阳暴露,如灯火之光,欲灭而复明,转瞬即灭也”,形象生动。俗称之回光反照,必死无疑。
七、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①,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素)〔索〕饼②,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③,其热续在者,期(以)〔之〕旦日夜半愈④,所以然者,(未)〔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减)〔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原文332
①厥利:是指手足厥冷而又患腹泻。
②食(sì饲)以索饼:即拿东西给人吃。索饼,是以面粉做成的条状食物。
③脉之:即诊察的意思。
④旦日夜半:是第二天的半夜。
郑论:按厥与利,皆在不能食之例,今反能食,近似除中,当在发热与不发热两字判之。若尚能发热,则知胃气尚存,但不可暴〔出〕也。暴是脱机,微是生机,苟无发热,则除中决矣。期之半夜愈者,就在这一点微热决之耳。至必发痈脓,胃阳有余,遏郁太甚也。又云:以(素)〔索〕饼不发热,既不发热,胃气已去,尚得云知胃气尚存乎?不字定是微字,方与论合。
【阐释】本条文长义繁,总的来说,言厥与热日数相较是相当的,其病能自愈。若厥多于热则病利;热多于厥则发痈脓;厥利并见,当不能食,反能食者恐为除中。是否除中,可与索饼食之。郑氏曰:“若尚能发热,则知胃气尚存;不发热则胃气已去,尚得云知胃气尚存乎?不字定是微字,方与论合”。此郑氏订正原文之功矣。
八、伤寒先厥后发热,(而)〔下〕利(者)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痹⑤。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脓血(者),〔便脓血者〕,其喉不痹。原文334
⑤其喉为痹:是指喉部痛而红肿的疾患。
郑论:按厥后发热而利,发热乃阳回之征,故可决其必自止。但利止而反汗出,咽疼为喉痹,是厥阴挟风邪而上攻,若利不止,必便脓血,是热邪下攻故也。利止与不止间,上攻下攻之病,不问自明也。
【阐释】本条先厥后热,是阳进阴退之征,利必自止。如阳复太过,在上则为喉痹,在下则便脓血。治喉痹可用桔梗汤,便脓血可用白头翁汤。至便脓血,为热邪下利,而不复上病咽痛也。
九、伤寒(二三)〔一二〕日至四五者,(而)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热)〔厥〕深者(厥)〔热〕亦深,(热)〔厥〕微者(厥)〔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①。原文335
①口伤烂赤:口舌生疮,红肿糜烂。
郑论:按热深厥深,是为阳亢热伏者说法,本宜破阳扶阴为主,其中有反发汗,以致口糜烂赤者。凡发药皆上升之品,邪火得升而上浮,焉得不有此口糜赤烂之患耶?
【阐释】热厥形成的机转,主要是热邪深伏,阳气内郁不能外达,即是郑氏所说:“是为阳亢热伏者说法”,法当破阳扶阴,选用承气汤下热存阴,自不可发汗,如误汗之,劫夺其津,热邪更炽,邪热上干,就可产生口舌生疮,红肿糜烂。
十、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自愈。原文336
郑论:按热与厥,俱属五日,乃阴阳平应之候,故断之曰必自愈。
【阐释】阴阳偏盛则病作,阴阳和平则病愈,一切疾病之由来皆如此。厥阴病的病势进退生死之机,亦不外此理。故热与厥日数相等,亦即郑氏所说:“乃阴阳平应之候”,故知自愈也。
十一、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胃)〔肤〕冷,其人烦(燥)〔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藏厥②,非蛔厥也③。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今)〔令〕病者静,而复时烦〔者〕,此为藏寒
①,蛔上入〔其〕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虫)〔蛔〕闻食臭(而)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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