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东军侵华罪恶史

第101章


10月11日,军铁合伙,利用汉奸拼凑起“沈海铁路保安维持会”,实际已攫取了沈海铁路经营权。对于北宁路,因有英国借款关系,关东军未敢轻举妄动,但已处于关东军的监管之下。1932年1月,关东军占领辽西后,操纵伪奉天省政府设立奉山铁路局,接管了北宁铁路关外段山海关至沈阳间的铁路,满铁派出700多人控制了奉山铁路。在吉林,11月初,满铁与伪吉林省政府签订了《吉长、吉敦铁路借款及经营合同》,规定合并两路,并以50年为期委托满铁经营,同时交换了“关于建造吉敦延长线等七铁路的换文”,约定由满铁立即建造并委托经营。12月,又签订了《吉海铁路经营合同》和《四洮铁路借款及经营合同》,不仅攫取了两路的经营权,还规定将来四洮铁路之延修需由满铁贷款和派遣总工程师。在黑龙江省,由关东军的板垣出面勾结汉奸张景惠,于12月签订了有关协定,将洮昂和齐克铁路合并委托满铁经营,不久又将洮索路并于洮昂路,统由满铁经营。1932年1月满铁与张景惠签订《呼海铁路经营合同》。至此满铁攫取了黑龙江省全部中国所有铁路的经营权。到伪满政权出现之前,满铁伙同关东军,通过地方伪政权,陆续将东北境内的中国国有和省有铁路全部置于了满铁的控制之下。    
    1932年2月,日帝拼凑伪满政权的各项筹划大体就绪,关东军认为有必要改变原有的满蒙铁路政策。当时曾酝酿三个方案:①除满铁的社线之外,伪满全部铁路由军部直接经营;②设一特殊会社,委托其经营;③委托满铁经营。最后认为第三方案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于是,关东军与满铁紧密磋商,于3月10日签署了《关于满洲国政府的铁道,港湾及河川的委托经营及新建之协定》,确定了对于伪满交通事业,关东军与满铁之关系,即关东军将伪满的交通事业(航空除外)委托满铁经营;其经营受关东军的指挥监督。此前,关东军已迫使溥仪签署了一纸卖身契,即所谓“溥仪致本庄繁函”,其中表示,“敝国承认贵国军队凡为国防上所必要,将已修铁路、港湾、水路、航空之管理并新路建设,均委诸贵国或贵国所指定之机关”。复旦大学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26页。这就成了关东军窃取伪满交通的管理和新建权的依据。8月,又由关东军司令官与伪满洲国总理郑孝胥签署了《满洲国铁路、港湾、水路、空路管理及新线建设管理协定》,以作为关东军拥有对伪满交通的管理和建设权的“法律依据”。但是,上述协定都是见不得人的秘密协定,未敢公开。直到1933年2月,满铁与伪满签订了《满洲国铁道借款及委托经营契约》等一系列条约和文件,才算完成了满铁霸占东北铁路所必需的虚假法律手续。    
    
第七部分:关东军与伪满经济伪满军的造反(2)
    这样,东北铁路只剩下中苏合办的中东铁路尚未落入满铁手中,但早已成为日本所要夺取的目标。为此,关东军、满铁和伪满相互勾结,采取分割包围、扰乱破坏中东路等阴谋策略,造成中东路不能正常运行和经营困难。在日伪的逼迫下,苏联政府于1933年5月向日本驻苏大使正式提出让售中东路的建议。几经交涉,至1935年3月,苏“满”签订《关于让售中东铁路协定》,规定伪满以17亿元(包括苏联职工退职金3000万元在内)收买全长1700多公里的中东铁路及其附属财产。当时参与交涉的伪满总务长官星野直树,曾得意地把接收中东路称为“满洲国最辉煌的一天”。星野直树:《见果てぬ梦》,引自小林英夫《满铁――“知の集团”の诞生と死》,吉川弘文馆,1996年,第157页。从此至1945年日本投降,满铁完全垄断了整个东北的铁路交通。    
    对于空中交通,关东军于事变后向军部中央提出了设立航空会社的方案,经军部中央批准,1932年8月,日本与伪满签订了《关于设立航空会社协定》,规定“未经关东军同意,其他单位不得经营满洲国内的航空事业”,东北的航空事业完全为关东军所控制。    
    2夺取海关、税政    
    “九・一八”事变前,中国海关由上海总税务司掌管,在东北设有大连、安东、营口、奉天、滨江、延吉、珲春等7关,除大连海关外,其他各关还设有海关监督公署,隶属于南京财政部关务署。中国海关在形式上存在着两套相对立的领导机构,但实权掌握在总税务司。于是,日本侵略者便利用这种情况,首先从各海关监督公署下手,夺取东北海关。1932年2月,伪“东北政务委员会”宣布:东北各海关属于满洲国所有,向各海关派遣海关监督,并通过海关监督公署命令各关停止向上海总税务司送款,但东北最大的海关大连海关,因其设在旅大租借地内,而未设海关监督公署。于是,日本便策划强行接收大连海关等。1932年6月,关东军指使伪满政权,策动大连税务司日本人海关长福本顺三郎等人脱离中国海关,强行发出通牒,宣称东北海关由伪满洲国管理,命大连海关“向总税务司停汇税款”,并在满铁码头另辟办公地点使原大连海关名存实亡了。至1932年10月,伪满政权将海关改为“税关”夺取了东北海关权。    
    东北盐税作为偿还外债担保,也有两套机构,一是担负盐务行政的盐运使,一是盐税收纳机关盐务稽核所。其中后者配有债权国外国人职员。伪满政权成立后,以伪盐务署强行代替了原有的两套机构。对于一般税务,1932年7月,伪满政府宣布撤销原东三省财政厅、吉林省印花税处、烟酒事务局等,代之于奉天、吉林、齐齐哈尔、哈尔滨等地设立税务监督署。此外还设立了吉黑榷运局、专卖公署等特殊税务机构,建立起伪满税务、专卖体制。    
    3垄断金融    
    事变前东北的金融机构较为庞杂。既有中资银行、也有外资银行。中国金融机构以东北“四行号”占有突出地位,即东三省官银号、边业银行、吉林永衡官银号和黑龙江官银行。此外,还有国民政府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以及民营金融机构(银行、钱庄等)200多家。在外国金融机构中,日本银行占压倒优势,以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和朝鲜银行为主体,事变前日本在东北的银行总行、支行、办事处等共有58处,名义资本31亿多元,实缴资本13亿多元。解学诗:《历史的毒瘤》,第131页。事变前在东北的外国投资中日本占72%强。    
    事变后,日本为垄断东北金融业,首先夺取以“四行号”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关东军在占领各主要城市时,便以武力劫收各银行,名义上打着“保护与监视”的旗号,实际上进行大肆掠夺和监控。如边业银行千万以上的资产,以及张家(张学良)在该行寄存的黄金4万余两和古董等,全部被没收。《文史资料选辑》合订本第12册,第195页。其他银行也是如此。    
    在监管和掠夺上述银行的同时,关东军还积极策划建立伪中央银行。1932年3月,伪满政权刚刚正式成立,就决定合并“四行号”设立伪中央银行。6月伪满政府公布了《满洲中央银行法》,任命原吉林省财政厅长荣厚为银行总裁,日本人山成乔六(原台湾银行理事)任副总裁。实权由日本人副总裁掌握。7月,伪满中央银行所属120个单位正式开业,原“四行号”及所属事业,全部肢解。此后,伪满中央银行作为伪政权的“国家银行”,在关东军的控制下,垄断了东北的金融业,为日本侵略者服务。    
    4劫夺邮电    
    邮政、通信事业是人类社会交流信息的神经系统。“九・一八”事变前,东北的邮政事业由南京政府交通部所属上海邮务总局管辖,设有辽宁和吉黑两个邮务管理局,邮务长为意大利人巴立地和英国人史密斯。事变后,关东军以武力干扰邮政事业,闯入邮局,查封邮件。伪满政权建立后,于3月底发布接收邮政的命令,派人强行接收各地邮局,迫使中国邮政业务转入关内,至7月日伪邮政机构开始营业,东北邮政事业为日本侵略者霸占。    
    对于电信事业,事变后关东军立即占领了各城市的通令机关和通讯设施,使东北通讯事业遭到了很大破坏。关东军为控制电信事业,于关东军司令部内设立了特殊无线通信部,管理当时的通信,同时还拼凑了伪东北电政管理处,以作为夺取电信大权的工具。伪政权建立后,关东军便策划成立统一的电信机构。7月关东军提出《对满洲国通讯政策》,明确要求由关东军“指导”伪满的通讯政策,参与拟定设立的“满洲国电信电话会社”的创立与经营,并使会社的实权掌握在日本方面手中。《历史的毒瘤》第129页。关东军的这一方案经军部中央讨论修改后,又经日本内阁于12月通过决议,决定设立由关东军控制的通信会社。1933年3月,日伪签订了《关于设立日满合办通信会社协定》,规定设立“满洲电信电话株式会社”(简称“满洲电电”),对全东北(包括关东州、满铁附近属地)的有线、无线电事业实行统一管理和经营,“日满两国政府”和“军事官宪”可下达必要的命令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