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十三年

第23章


  [13] 乾隆元年七月己亥,《高宗实录》卷22。
  [14] 乾隆二年十二月丁酉,《高宗实录》卷58。
  [15] 乾隆三年正月山东,二月丁亥河南,甲午直隶,六月己丑四川,《高宗实录》卷61,62,70。
  [16] 乾隆二年九月戊子,三年十二月乙酉,《高宗实录》卷50,82。
  [17] 乾隆六年七月甲戌,《高宗实录》卷146。
  [18] 见晏斯盛:“推广社仓之意疏”。
  [19] 乾隆二年七月十一日,《乾隆嘉庆两朝奏议》。
  [20] 乾隆七年九月,《高宗实录》卷175。
  [21] 乾隆八年闰四月癸亥,《高宗实录》卷190。
  [22] 乾隆八年七月,《高宗实录》卷197。
  [23] 乾隆二年八月,《高宗实录》卷49。
  [24] 乾隆三年四月己酉,《高宗实录》卷67。
  [25] 《皇朝文献通考》卷36。
  [26] 乾隆元年见《石渠余纪》卷4《纪籴》,七年十月见《高宗实录》卷177。
  [27] 相传圣祖不饮酒、尤恶喫煙,曾传旨禁天下吸烟,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3,中华书局,1989,页72;又,康熙以来虽“无岁不禁烧锅”,是二者皆曾禁之,惟禁而不止耳,参见《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
第五章。
  [28] 乾隆五年十一月戊辰,上谕:“政治之施设,实本于此”,令自今以后每岁督抚将各地户口减增、仓谷存用,详悉奏闻,“则小民平日所以生养及水旱凶饥,可以通计熟筹而预为之备”。
  [29] 资料来源:梁方仲书,甲表76,页251;唯乾隆十一年数有误,现据实录改二五零五为三五零五万石。
  [30] 见《高宗实录》有关各卷。
  [31] 乾隆十三年三月舒辂奏,《高宗实录》卷311。
  [32] 《石渠余纪》卷1《纪赈贷》。
  [33] 乾隆九年三月辛丑,《高宗实录》卷213;关于直隶赈灾,据研究共用从外地“输入”粮一百三十八万余石,而本地仓粮只用了十五万石,参见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34] 王国斌:“清代的粮食骚乱”(Food Riots in the Qing Dynasty,《Journal ofAsian Studies》,1982:8)。
  [35] 乾隆七年二月戊午,六月戊申,《高宗实录》卷161,169。
  [36] 乾隆七年三月辛巳,六月辛亥,《高宗实录》卷163,169;又见《石渠余纪》卷4《纪平粜》,乾隆三年那苏图疏,等。
  [37] 乾隆二年六月,三年二月丁巳,《高宗实录》卷45,63。
  [38] 乾隆七年五月,《高宗实录》卷167。
  [39] 乾隆三年四月壬寅,《高宗实录》卷67。
  [40] 《皇朝文献通考》卷36,乾隆七年谕。
  [41] 乾隆五年九月己卯,《高宗实录》卷126;《石渠余纪》卷1《纪赈贷》。
  [42] 乾隆五年六月丁亥,又见十一年八月辛巳,按,此事始于乾隆三年,《高宗实录》卷119,273。
  [43] 乾隆十年十一月江苏,又见二年十月山西,《高宗实录》卷253,55。
  [44] 乾隆二十三年正月丙辰,《高宗实录》卷555。
  [45] 见朱伦瀚:“截留漕粮以充积贮札子”,《皇朝经世文编》卷29;以上参见高王凌:《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1995),
第六章。
  [46] 见乾隆九年正月壬寅,二月癸酉,《高宗实录》卷209,211。
  [47] 乾隆九年正月癸巳,《高宗实录》卷208。
  [48] 分见《高宗实录》乾隆十年六月,九月,十三年闰七月各卷。
  [49] 如“大司徒”之职,其一即为“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若遇大荒,“则令邻国移民、通财、舍禁、弛力、薄征、缓刑”,孙诏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北京,246、770,参见高王凌:“中国古代的大政府”,《政府作用和角色问题的历史考察》,海洋出版社,2002,页10;又,当时社会上还有许多人需要救济,如黄中坚以为:“吾观三代盛时,以九职任万民,自邱陵园廛漆林而外,大率尽归于井田,……宜其民之皆有以自养。然其时即有若闲民之转移执事待人而食者,且夫鳏寡孤独废疾之伦穷于天,游惰不率教之属穷于己,至不可胜纪也”(“限田论”)。
  [50] “周礼遗人掌凡委积,巡而比之,以时颁之,制莫善也”(王昶:“癸未会试策问一道”,《皇朝经世文编》卷39);“周礼遗人之职。委积以恤艰阨。积储之所系綦重”(晏斯盛:“请分常平为社仓疏”,《皇朝经世文编》卷41),明确就是积储的功能。
  [51] 晏斯盛:“井地以后,惟社仓为长久规模”(“请分常平为社仓疏”)。
  [52] 陈兆崙《紫竹山房文集》卷13《予告资政大夫前任广西巡抚工部尚书卫公别传》。
  [53] 《高宗实录》卷175,乾隆七年九月。
  [54] 乾隆八年九月,《高宗实录》卷201。
  [55] 乾隆九年二月,《高宗实录》卷211。
  [56] 于此也不应有太大的误解,毋宁说皇上是把这想法深深埋在了心底,参见乾隆六十年四月丁酉,策试天下贡士,制曰:“朕以唐虞三代之心为心,以唐虞三代之治为治”。
  [57] 原信署为乾隆二十年(1755年9月28日  [58] 《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中国回忆录》第四卷,大象出版社,2005年,页141—147,感谢魏淑民同学提供了这些资料。
  五、无奈与失落
  14.盛世之累
  当是之时,中国正处于“康乾盛世”:“至矣哉!自唐虞三代之盛,未有过于此日者。洵足光列圣之贻谋,而永裕万年之福祚者矣”。[1]
  自三代以来,类似的“盛世”在历史上并不多见。可惜的是,即使是在“盛世”,在实际生活之中,仍有许多难以令人满意之处,足以成为“盛世之累”。乾隆初年,虽曾力行宽仁之政,祛除弊端,但不久就发现,旧的问题未能彻底解决,并不断有新的问题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乾隆元年正月丁酉,命督抚务休养、戒废弛,谕曰:
  累民之事,往往而有,无怪乎民多不得自安其生业,而朝廷之德施,终不能尽致闾阎于康阜也,如催征钱粮,而差票之累,数倍于正额;拘讯讼狱,而株连之累,数倍于本犯;抽分关税,而落地、守口、给票、照票,民之受累,数倍于富商巨贾。至于查拏赌博、黄铜,以及私宰、私盐之类,胥役营兵,因缘为奸,佐贰杂职,横肆贪酷,一案而化为数案,一人而波及数人。如此等者,不可枚举。
  二年七月戊子,户部议覆:乾隆元年七月议准御史蒋炳奏陈漕弊案内,通饬有漕各省严革蠹役留难刁蹬,踢斛淋尖等弊。乃甫及一年,给事中马宏琦又奏有浮加斛面,自一指、二指、以至三指等弊。
  闰九月庚申,户部右侍郎赵殿最奏:州牧县令、守土之官,出境迎送上司,前奉世宗宪皇帝严切申禁,载入则例。今臣奉命查勘直隶河东等处河道,所过地方,知府牧令,每于数十里外迎送,旷废职守,莫此为甚。嗣后正印各员,非有公事传询,不得轻率出城。
  乾隆四年三月戊午,谕:
  朕访闻得各省营缮修筑之类,其中弊端甚多,难以悉数,或胥役侵渔,或土棍包揽,或昏庸之吏限于不知,或不肖之员从中染指。且有夫头扣克之弊,处处皆然。
  即如挑浚河道一事,民夫例得银八分者,则公然扣除二分。应做工一丈者,则暗中增加二尺。或分就工程,用夫一千名者,实在止有八九百人。以国家惠养百姓之金钱,饱贪官污吏奸棍豪强之溪壑,其情甚属可恶。
  六月乙酉,谕:
  广东征收粮米,支给本省兵食,名为兵米,闻向来州县官,皆折收银两。每一仓石,照时价多收银六七钱至加倍不等。收银之后,另买稻谷,碾米给兵。其买谷,或派富户,或派米铺,每石又照时价短发一钱,或数分不等。甚至有富家希图结交,因事请托,并不领价者。似此一出一入之间,多收少发,小民何堪赔累之苦。
  六年六月,署两广总督王安国奏:乾隆四年奉旨查办广东征收粮米之弊,至今各项陋规,总未革除。请严饬广东各官两年来奉行不实之罪,彻底清查办理。
  乾隆五年三月,河南巡抚雅尔图奏:现在豫民之累,如上司经临过往或州县公事下乡,一切夫马草料,皆令乡保供应。非苦累被事之家,即科派村镇之内。再如使用工匠夫役,向有当官名色,每日止给以饭食之资,令其供役。又如州县买办米、薪、布、帛各项什物,不问时值,止给官价,亏短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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