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之精神价值

第31章


由中国人在家庭伦理之特重孝,而后见
家庭之纵的社会文化意义。孝父母而及于祖宗,及于同宗之昆弟,中国宗法家族
之意识以成。孝父母祖宗,而以继父母之志、承往圣绝学为心,历史文化意识以
成。此孝之纵的社会文化意义,则为西哲所未见者也。黑格尔以家庭生活之关系
为直接的,因而不离感性的。唯由家庭过渡至社会国家,人乃有依理性而集合之
人群生活。然在中国人,由孝敬父母而及祖宗,及于一切同宗之人,则此中已有
一依理性而生之推恩,而超乎直接的感性的人与人之亲和感矣。  至于孝之所
以有形上的宗教的意义,则依于孝之为人类精神之一种反本而回抱祖宗之生命精
神,以上达于天之意识。此点吾人于第三章论周代文化之精神,已有所申述。后
儒如董仲舒之言天为人之曾祖父,张横渠之言乾坤为父母,而践形尽性,皆所以
为天地之孝子,亦表示人之孝心之可透过父母,至于吾人生命所自生之宇宙生命。
夫人之爱其妻子,可出自生物之保存种族之本能。人之能孝,则不能谓其出自生
物之保存种族之本能。保存之种族本能,唯一往下流,孝则为逆此流而上达。父
母年纪日就衰老,行将归于黄土,而吾人之孝,正当以父母之衰老而日增。孟子
之言孝也,又曰“养生不足以当大事,唯送死足以当大事。”荀子曰:“人之于
亲也至死无穷”。父母没而葬,葬而祭,事亲之心,随亲之逝,而与之俱往,以
入于幽冥,而未尝相离,此即人所以超越其现实之自我,以入于形上的宗教的境
界一最直接之道也。至于人之哀毁过情,以身殉亲,所以为中国儒者所不许者,
亦以此将违亲之爱己之意也。大孝终身慕父母,于是其结婚,亦可非为其本身,
而唯是念己身无后,祖宗坟墓将无人祭扫。则生物性之男女之本能,与爱子孙之
本能,皆纳之于孝思之下,一一超化其自然的形下之意义,而具备一纯精神的形
上意义。至于中国家庭道德重兄弟之友爱,则以父母之生出兄弟,乃一本之生命
之分流,以成分立个体之始。成分立个体,而即以友爱联系之,即所以复其“一
本”于诸个体之中。友爱者,人之呈现一超个体之意识于与我并生而与我最接近
之个体之前之道也。此皆详见拙著文化道德理性基础论家庭一章中,今不多论。
  原彼西方思想之所以不特重家庭伦理,亦不特重孝者,盖由于彼等以家庭伦
理只是限于一特殊之有血族关系之人,而非通于一切有理性之人之思想,为之作
梗。夫人固当超越其个人之个体性,而参与有普遍性之社会文化生活,以达于超
个人之形上与宗教之境界。然彼等盖恒不知人之欲超越其个体性也,正可只赖忘
身于其他个体之前之意识。忘身于其他个体之前,即以吾人对其他个体之情,消
融其自己之个体性,而可直下破除其个体性之限制,以达于无限,而有一超越自
我之直接呈现。而此超越自我,即为具无限性、涵盖性、普遍性于起自身者也。
夫然,则人能在家庭中为孝子,亦即可以在社会中为仁人,而参与有普遍性之文
化生活。人纵不参与社会文化生活,而只在一家庭中为一孝子贤妻,亦未尝不能
达于一超越自我之呈现,或精神生活之至高境界。夫人之参与社会文化生活,有
待于外缘。若干社会文化生活,皆非个人所必然参与者。人之有父母,则为必然
者。因而人之尽孝于父母之前,乃任何人所可为者。由孝以成就其精神生活,亦
任何人之所可能,而为一普遍之达道。原父母之生命,即与我之生命最早相连系
之生命,我之生命乃首与父母生命相感通。因而对父母之自然之孝,亦为我与一
切生命相感通之开始点,或对一切人尽责任之开始点,一切仁心之流行之泉源与
根本。仁心之流行,固为可普遍于一切人,然其开始点,必自一人始。此人则只
能为吾人之父母,其次为同出一父母之兄弟。故孝弟纵非仁之本,亦为行之本
(程子说)。人之道德生活,必自孝弟始,乃天秩之必然。而不可乱者,此固与
中国社会之为农业社会或封建社会等问题,可毫不相干者也。
    唐君毅(五)道德责任之范围在中国儒家人生思想中,固以人之道德始自家
庭,并以人在家庭生活中,亦可完成其极高之精神生活。然又非谓人与人之社会
生活,当自限于家庭,亦非谓人之道德只限于家庭道德。依仁心之充量,人固当
扩其情以及于一切所遇之人。然我在与人之不同之亲疏远近关系下,则我对人之
道德亦各有不同。故子对父曰孝,父对子曰慈。兄对弟曰友,弟对兄曰恭。夫对
妇重和,妇对夫重顺。而家庭之外,则朋友相尚以信,君臣相结以义,师生相责
以善,邻里相恤以情,路人相遇以礼,于老者当求安之,于少者当求怀之,视四
海之内当如兄弟,而求以中国为一人、天下为一家。其行远自迩之道,则直接在
自己与人发生关系处、自己所居位分上,及当前情境之所需与所许可下,为其所
当为。因而我与人之关系,万变不同,所遇之情境,万变不同,而吾之道德责任,
亦万变不同。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各有其当。人在人伦关系中,其道德责任,
已极为繁重。而除个人对其他个人之道德外,又有个人对集体之家庭、宗族、国
家、整个世界人类,及对天地万物之一切责任;此外人又有对于整个社会文化之
责任:如存学术上之大义微言、正人心、善风俗、端礼乐等。至凡宇宙内有一人、
一物、一事,吾皆当依仁心,以求一当如何应之之正道,而对之有一道德责任。
故曾子谓“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孟子谓“万物皆备于我”。陆象山谓“道
遍满天下,无些少空阙”。“宇宙内事,即己分内事,己分内事,即宇宙内事”。
则在儒家人生思想中,人实当对一切无所舍弃,无所逃避,而所负之责,实为一
至重而无限之责任,而永无息肩之日,唯有死而后已者也。
    上述之对一切事物之道德责任,固在吾人性分之内。然此一切事物,实不能
同时呈现于吾人之前,因而诸道德责任,亦不能同时而呈于吾人之前。果皆同时
而呈于吾人之前,则吾人亦将无一人能负。吾人之得有道德责任可负,以践形尽
性,而成就吾人之人格,正在一切事物非同时呈现于吾人之前。在一时一地,呈
于吾人之前者,唯是一特殊之事物,而只启示吾人以一特殊之道德责任,为吾人
所当先负。故吾人之心量虽无限,性德虽无限,而吾之所以达情尽心之地,则只
限于当下或当机所遇之事物。当机者为父母,吾即应之以孝。当机者为朋友,吾
即应之以信。当机者为国家之公事,吾即应之以忠。当机者为讨论学术,吾即
“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辩”。吾心本有负无尽道德责任之志,亦有此能
力。然在于当下,则吾人惟须为当下所当为。在吾为当下所当为之时,吾心既内
在于当前所为之事中,而又依于其能负无尽道德责任之志愿与能力,以超越而涵
盖于其上。吾依能负无尽道德责任之心,以负此当下极有限之责任,则当下之责
任复对我成为至轻,而吾之力又为至宽裕有余者矣。
    唐君毅第八章 中国先哲之人生道德理想论(下)  (六)道德意识中之
平等慧与差别慧儒家之此种教人以无限责任感,为其当下所当为之道德观,产生
一种道德生活中之一极高之平等慧与差别慧。盖人为其当下所当为时,以当下所
遇,恒为一特殊之情境,所接之人物,为一特殊之人物;于是吾人对之之道德责
任意识,遂亦必特殊化其表现方式。此表现方式之必须特殊化,亦即转而使此道
德责任意识本身之具体内容,亦特殊化。由此而一切抽象之道德品目,落到实践
上,皆必俟吾人之心之斟酌权衡,以求一至当之道以实践之,更无现成之可袭取。
凡执一定之方式,以应当下之特殊情境,皆恒不免有所不合。勉强执著而不舍,
则恒使吾人对当下情境之特殊性,有所忽、有所舍,而有所忍。故孔子谓“君子
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诚必义之与比,而后吾人任何真正
之道德行为,乃皆成为当下精神上之一创辟,无所袭取,无所雷同,乃有唯一无
二之特殊价值。然自另一面言之,则正因吾人当下所遇之情境,与适合之而当有
之道德行为,为特殊者唯一无二者,故一切当有之道德行为,皆不能相凌驾,不
能相代替,而为平等的分别表现吾人之仁心之流行,昭露吾人之性德于世界者。
由是而人与人之各种关系,人与集体、社会、家庭、国家、天下之各种关系,人
与各种文化活动之各种关系,亦皆各为一绝对,不能相代替,而平等的辐辏于个
人之人格者。诚然,以吾人所遇之事物之大小相较而言,固是天地万物大而人类
小,人类大而国家小,国家大而家庭小。吾与一个人之关系,如与父母之关系与
朋友之关系,又小于吾与一集体社会或整个家庭之关系。吾对一抽象价值或文化
活动之关系,又小于吾对一整个他人人格之关系,因他人人格可从事各类之文化
活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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