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之精神价值

第33章


即自然之饮食男女之欲,声色货利之好,与
真理之寻求,神秘奇妙者之赞叹,其初皆本于人与物感通之良知良能,而未尝有
不善也。此中吾人所以应所感者之道,似皆为所感者之所直接规定,不待思虑安
排而发出。吾人固不于此忧吾人之不能得一应之之道也。至于当吾人与他人相接
之际,或所欲望者关涉他人之际,吾人此时只须此心不陷溺于自然之欲望,而常
呈此心之虚灵性、涵盖性、主宰性,或以仁义礼智存心,吾人之心亦即可与他人
之心相感通,而以成就或不违他人之心情之所愿欲,为吾人之一道德责任。他人
对我所愿欲者不同,其与我之位分上之关系不同,吾人之心即可随此种种不同处
之被感,而有一不同之应。吾人亦不须忧吾人于此无应之之道也。吾人所接之不
同人物,皆似在外。外之有如此如此之人物之在吾之前,亦可谓为我之心当下所
遭遇之命运。然我之所以能随其不同,而有不同之应,则纯为我之所自发,而唯
表现我之心性者。故我之心性中,亦不仅具普遍之仁义礼智之性理,亦具“所以
应不同事物而表现此心性”之不同方式,以为其理。此理之内在而不能先知,不
特不碍吾人当机能随所感所接者之特殊性而有一特殊之应。而亦正以吾人之在事
物未感之时,不能先有一合理之应之方式,先行呈现,横梗于心,吾人之心乃能
不受阻碍,而能分别应万变以不同之方式,而皆可合理。故此方式之不能先知,
亦正所以使吾人当机而应之事,得直发而无阻者。诚然,吾人所遭遇之特殊情境
中,恒有各种疑难之问题,如情境中之事物之真相或本质之毕竟如何,此为属于
纯知者。如道德责任之轻重先后之当如何权衡,此为属于道德生活本身者。此皆
有待于吾人之自觉的运用理性上之反省,或行为上之尝试错误,以为最后之决定。
然吾人若不求决定则已,吾人若求一决定,即先肯定此一种决定之能有而必有。
亦即谓吾人在此时,必肯定此“至当不易之应之之理”原具于吾人之超越自我之
中,或具于吾人整个心性之全体大用中。吾人之求此决定,亦所以显吾心中原具
之此理。夫然故其表面之向外向前寻求此理,即所以向内反显吾此心之理。因而
此中之自觉运用理性之反省与行为上之尝试,以辅助吾人之作一决定之工夫,皆
一方为积极的用心,一方即为消极的去除吾人对此理之无明。自此自觉的运用理
性,以作反省与行为上之尝试本身上看,吾人之用心,诚必超越于直接呈现之情
境,而根据过去之经验,以解释情境中之事物未知之性质,思辨事物之属于何类,
或济以试验,以定其性质与种类;再根据反省,思吾人过去对同类之事物,曾以
何道应之;若此事物因其特殊性,而又兼属于他类;则吾又将根据反省,而知吾
人当兼取如何如何之道应之。由是而综合各方面依理性而生之反省,与最初自己
之直接反应,方可决定一“特殊具体而较最合理之当机而应之”之道,以付诸行
为。而由行为之结果,又可反以转证吾之应之之道,与事物之情,能否相孚应而
相感通,以见其是否真至当不易。
    吾人如上所言,依自觉的理性之运用而作之思辨反省,可极之复杂而牵涉至
广。然其目的终不外使吾人当前之应之之道,可一方与当前事物相孚应,一方与
吾人如何应其他相关事物之道相和谐,不相矛盾;而求吾人人格内部各种应物之
行为,互不相碍,而皆各有所当。故此中思辨反省之活动,固为内向,其所通过
者,亦为各当其位之特殊行为。由此行为,以显此心之理之分殊,而与当机特殊
事物相感通。夫然,吾人之自觉的实践理性之大用,仍不在乎成就平等,而在成
就差异;亦不在乎解决矛盾以直接形成综合和谐之思想,而在于差异之一一成就
上,见中和之情之致于万物。此理性大用之所自生,则依于理性活动中之普遍概
念,可唯是理性活动所通过,而非理性活动所留驻。理性活动之本质,可唯在能
超越一特定之观念而及于其他。故不仅特定之观念为一特定之观念,而心中所执
之普遍概念,亦为一特定之观念,而不堪留驻者。吾人由一特定之观念至另一特
定之观念,固常不能不赖二者间普遍共通之理,以为理性活动之所通过。然吾人
之理性活动,既可不在此中之二较特殊之观念上,亦可不在共通普遍之理之概念
本身,而可在两者之具体的统一上。此具体的统一为一全体。然其本身可不被自
觉为一全体。吾人之生动活泼之理性活动,亦可不留驻于此全体之观念;可唯是
赖其间之普遍者以为道路,而恒超越一特殊者以及于其他一特殊者。吾人之实践
的理性活动,则在顺应一特殊者之特殊性,而付与一特殊之反应。当一特殊之事
物,依一定之理,而改易变化,为另一特殊事物时,吾人即当自然超越原来之特
殊反应之方式,而易以另一特殊之反应方式。由是而实践理性活动所显之理,唯
是以差别应差别之理,亦即于每一事显一理之理。此于每一事显一理之可以成为
实践理性活动最高表现者,正以理性活动之本质,可唯在其能处处超越特定观念
之执著。人或以一事一理之理,只为特殊事之特殊理,便无普遍性,故不能为理
性活动所寄托。然自一方观之,则理性活动之寄托于普遍者也,可唯在其为理性
活动之由一观念至另一观念之通路。普遍概念之价值,亦可只在其可以资理性活
动求通之用。然任一普遍概念之本身,皆有所通,亦有所不通,即不足以显理性
活动之全体大用。唯当吾人知一事一理,而不执任何普遍概念,以观事物之理,
以定应事之方时,吾人之心,乃一无执著。吾人之理性活动,乃真运行不滞。夫
然,故道德之法则之为理性活动之表现,正不须自其实际上可普遍的应用之范围
上说。而可只须自其与其他法则之不相碍上说。由是而对一特殊之事之特殊之应
之之道,虽永不能重复的得同样应用之所;然吾人仍可依于一如在同一特殊情境
下,则吾人当以如此如此之特殊之道应之之自觉,而视之为一普遍之法则。此普
遍之法则之普遍性,则唯由此法则之与其他当然之法则皆不相碍而成立,或直接
由其表现理性活动自身之超越性、涵盖性,或理性活动自身之普遍性(理性活动
自身原是求普遍的,即原自具普遍性的。可参考前章)而成立者也。
    唐君毅(八)恕道与过失罪恶之拔除吾人以上所言,唯在说明吾人之良知,
原能知一切如何应特殊具体之事物之特殊具体之理。而人之实践理性活动之归宿,
亦唯在顺差别而差别之,于一一之事,应之以一一之理。故事无穷,理亦无穷。
事理相孚而不相冒,此之谓理事无碍,事事无碍。而由事理或事事之无碍,即以
见人之理性活动本身之超越性与涵盖性、普遍性。然此非吾人能念念皆直达一理
事相孚之境,而无错误或过失之谓。如实言之,在吾人之自觉的道德生活中,吾
人必发现吾人之恒在犯错误过失。如不经错误与过失,吾人即不能真应物而皆当。
错误过失之原,在吾人之心之陷于私欲,亦即在吾人恒有执著而求其普遍化。此
普遍化恒只表现吾人理性之抽象的普遍性,不表现其具体的普遍性,或真普遍性。
此过失之必不能免,吾人于上章已言其故。而此过失之改悔,则赖吾人自陷溺执
著超拔,而明心复性,而依性以生情。然此种明心复性之工夫,可一方是由吾人
所自发,一方亦正待吾人过失之行或善行之受阻碍于他人或环境,以促进吾之反
省。吾人有过失行为所以恒受阻碍于他人,由于吾人之此种行为,恒与他人之情
不相孚应,而拂人之情。人之情被拂,必再求伸展,即还对吾人之行为之表现,
予以报复,而吾人之行即将受阻碍于对方。至于善行之可受阻碍于他人者,则由
他人之有过失,可反而视吾之善行,为彼阻碍,如盗之憎主人。然人在求自觉的
道德生活时,则吾以有过失而受困折阻碍,亦可以使吾人自觉其过失,而反求善
行。即吾以吾之善行而受困折阻碍,亦可以使吾人之自觉其善行,而更求所以保
存或扩大此善行;并求改易人之过失,以同归于好善。又是而吾人之受阻碍于他
人或环境,遂皆可为使我更从事自觉的迁善改过,求明心复性,以依性生情之工
夫者。吾人欲免于过失之道,最好即是吾人能先设身处地,居于他人之位,以设
想吾对之之行为,是否彼所堪受愿受。同时由他人对我之某一行为,乃我所不堪
受不愿受,而恶之之处,念吾之不当再以同样之行为施诸他人。此之谓“己所不
欲,勿施于人”、“我不欲人加诸我也,吾亦欲毋加诸人”之恕道,亦“所恶于
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
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之絜矩之道。由恕道或絜
矩之道而吾人之存心,即一方直接超越我之自己,而透入对方;以人之情勘定自
己之情,以己之情度人之情,以自拔于罪恶过失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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