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

第31章


对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中介,法律也会给予严惩:“其知情引领牙保,若藏匿被略诱者,依藏匿犯人法。”
那些被略卖的儿童、妇女,一经发现,即由官府解救出来,送回原来的家庭,如宋太宗时的一道立法规定:“验认到(被略卖)人口,便仰根问来处,牒送所属州府,付本家。仍令逐处粉壁晓示。”宋仁宗时,“湖南之人掠良人,逾岭卖为奴婢。周湛为广东提点刑狱,下令捉搦,及令自陈,得男女二千六百余人,还其家,而世少知之。”广南东路提刑官周湛破了一个大案子,解救出被拐人口2600余人,送他们回到各自的家庭。
政府出钱赎回被卖儿童
除了不合法的略卖、和诱人口犯罪之外,宋朝社会还存在一种无奈却合法的贩卖人口行为:贫困家庭由于无力抚养未成年人口,只好将自己的孩子卖掉。如《夷坚志》讲述的一则故事:北宋末,有一漂亮少妇,“在民家生二子,荆楚岁饥,贫不能自存,其夫鬻之于田氏为侍儿。”
如果按照今日某些“奥派”公知的说法,这叫作“儿童抚养权的流转”,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为承认儿童抚养权可以自由转让,才可以杜绝拐卖儿童的黑市。
宋朝当然不可能像今日“奥派”公知那样懂许多经济学名词,不过其人文关怀却可以将“奥派”公知抛出一百条街。在宋朝人看来,因为贫穷而卖掉自己的孩子,尽管谈不上犯罪,却无疑是骨肉相离的人间悲剧,况且这些孩子一般都是被买去当奴婢、童工。任何负责任的政府都不应该对此不闻不问,宋朝的举措是——动用公帑替那些贫困家庭赎回孩子。“赎买”的干预方式,也意味着宋朝默认这种人口交易为合法,只是非常不人道。
让我们来看几个事例:《宋史·太宗本纪》载,淳化二年(991)七月,太宗“诏陕西缘边诸州饥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赎之。”这件事在范仲淹的文章中也有记录:“臣闻淳化中,太宗皇帝以边户饥荒,多卖人口入蕃,颇悯恻之。特遣使以物货收赎,各还父母。”大中祥符三年(1010),宋真宗亦下诏:“前岁陕西民饥,有鬻子者,官为购赎还其家。”
由于许多被父母卖出去的儿童都被官府赎回,导致不少人家均不愿意再掏钱收养孩子,因为收养后被官府发现,又会被赎回去,尽管经济上或无损失,却白白浪费了工夫。明道元年(1032),便有臣僚向仁宗皇帝提议,应默许民间的人口交易:“比诏淮南民饥,有以男女雇人者,官为赎还之。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者或无自存,望听其便。”这里的“以男女雇人”,实际上就是将家中的孩子卖给有钱人家当奴婢,否则官府也没必要代为赎回。
宋仁宗尽管批准了这位臣僚的建议,但宋朝为贫者赎回被鬻子女的政策并未停止。庆历八年(1048),河北瀛、莫、恩、冀等州岁饥,民多鬻子,宋仁宗“赐瀛、莫、恩、冀缗钱二万,赎还饥民鬻子。”南宋隆兴元年(1163),宋孝宗也有诏曰:“中都、平州及饥荒地并经契丹剽掠,有质卖妻子者,官为收赎。”
对于实际上被贩卖的宋朝儿童数目来说,宋朝的赎回政策可能是杯水车薪。但,官府出于仁者爱人之念,为贫困人家赎回无奈卖掉的孩子,无疑正是大宋文明的闪亮之处。我见闻有限,不知其他王朝是否也有类似的人道主义表现。
宋朝如何应对“高考移民”?
北宋天圣七年(1029),开封府查出一起“高考移民”案件,让许多官员都觉得荒谬。
在讲述这个“高考移民”案之前,我先说明宋朝“高考移民”指的是啥事情。说白了,就是士子冒籍参加科举考试。当然将科举比附成高考并不是很恰当,因为科举是国家录取政务官的制度,高考只是各高校录取新生的全国统一考试。不过,将科举时代的冒籍比拟成今人非常熟悉的“高考移民”(我们不妨仿造一个名词:“科考移民”),倒是可以让人一下子就明白了冒籍科考是怎么回事。
宋代的科举考试实际上只有两级试:发解试与省试(殿试通常不黜落,只排定名次)。发解试通常由各州郡主持,考生通过发解试取得一个“解额”(相当于录取指标),才有资质参加省试。省试由尚书省的礼部主持,在京师举行,自然不存在“高考移民”的问题。所以,宋朝的“科考移民”行为都发生在发解试阶段。
宋朝根据当地人口规模、文化发展程度等因素,给各州郡分配解额,这个解额确定之后,一般就固定下来了,比如西北某州郡人口十万,解额是十余人;东南某州郡人口为二十万,解额是二三十人。实行这样的地区配额制,是为了让各州郡的士子都有机会通过科举被吸纳进官府,特别是文化落后地区的利益能获得保障。
但是,这种地区配额制也产生了另一种不公平:西北州郡的解额虽然只有十余人,但那里读书人口的比例很低,每届发解试的考生往往只有百人左右,也就是说,录取率超过10%;而东南州郡的解额虽说有二三十人,但每届考生多至二三千人之众,录取率只有1%。这个问题欧阳修已经发现了,他说:“今东南州军进士取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盖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余人,是十人取一人,比至东南十倍假借之矣。”因此,许多东南州郡的士子,为提高自己被录取的几率,便跑到西北州郡,冒用当地户籍参加发解试。
另外,开封府作为北宋首都,人口超过百万,参加发解试的士子之多,无疑居全国之冠:“四方士子客京师以待试者,恒六七千人。”中央政府分配给首都的解额也最多,如宋神宗时,开封府的解额为100名。算下来,录取率还是高于东南州郡。
◎ 明代仇英摹宋画《村童闹学图》
而且,那时候开封府毫无疑问是全国文化中心,集中了最优质的教育资源,在京师游学的士子,可以得到其他州郡无法比拟的优质教育,顺利通过发解试的机会也要大得多,用司马光的话来说,“在京举人追趋时好,易知体面,渊源渐染,文采自工……国家用人之法,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为诗、赋、论、策者,不得及第;非游学京师者,不善为诗、赋、论、策。以此之故,使四方学士皆弃背乡里,违去二亲,老于京师,不复更归。”无数士子都跑到京城读书,并想尽办法参加开封府的发解试。司马光认为,这也是“人之常情,谁肯去此而就彼哉?”
不过中国历代科举考试,都要求士子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拔试(发解试也是选拔试)。由于“科考移民”占挤了本籍士子的录取名额,常常会引发本籍士子的强烈抗议,因而历朝政府通常也禁止“异地科考”。赵宋立国未久,太祖赵匡胤便发布了一道关于科举考试的法令:“应天下贡举人,自今并于本贯州府取解,不得更称寄应。”这里的“寄应”,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异地科考”的意思。根据“于本贯州府取解”的立法,一名士子如果想在开封府参加发解试,需要先获得首都户口。
话说天圣七年,有一名叫作王济的庐州士子,为得到参加开封府发解试的机会,想破了脑袋。嘿,真让他想到一个法子——原来他的哥哥王修已在开封府祥符县购置了十八亩田产,有了首都户口。王济在申报户籍资料时,便将兄长王修登记成自己的父亲,这样便取得了在开封府参加考试的资格。还有一个叫王宇的外地人,也冒用了王修的户籍,将王济祖上三代登记成自己的祖宗。谁知开封府在核查应届士子的户籍材料时,很快就发现了王氏的造假,于是传为京城笑谈。还有人上书皇帝,要求实施更严厉的“异地科考”管制。
但是,假如宋朝想完全禁止“异地科考”,那将是极不现实的——除非宋王朝是一个静态、凝固如明朝初叶的社会。但宋代是一个允许自由迁徙、人口流动比较频繁的繁华时代,许多士子都游学于京师,或者跟随在外地工作的父亲,早早就离开了家乡,你叫他们在发解试时必须千里迢迢跑回家乡应考,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因此,宋王朝在原则上要求发解试士子不得“寄应”的同时,也尊重现实,承认现状,允许大宋士子在几种情况下可以“异地科考”。我以北宋的三条立法为例来说明:
其一,大中祥符七年(1014)立法:“应进士并诸科举人等,今后除取本乡文解赴举外,如是显无户籍,及虽有籍已离本贯、难更往彼者,即许召曾经省试举人三人,或御试举人二人,或命官一员,保明行止。……许于开封府投纳、引验,便与收接,依例考试、发解,并于卷头分明开坐元本乡贯并寄应去处。”
其二,天圣七年(1029)立法:“举人如有户籍及七年以上、见居本处,即许投状;未及七年、不居本贯者,不在收接之限。”
其三,嘉祐三年(1058)立法:“奉诏再详定科场条制……(开封府)凡户贯及七年者,若无田舍而有祖、父坟者,并听。”
综合这几条法令,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你是宋朝士子,那么你还是有机会成为一名合法的“科考移民”的:
◎ 宋代佚名《殿试图》
一种情况是,你没有户籍,或者虽有户籍,但你已远离户籍所在地,难以返回,那么你可以寻求往届省试进士三人、或往届殿试进士二人、或朝廷命官一人作担保,便可取得在开封府参加发解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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