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人格

第15章


      
    在三种推理中,最完善的推理是必然推理,必然推理中的中项不是扩大到普遍的必然性,而是作为类或实体的普遍的东西。它的公式是这样:“A或者是B,或者是C,或者是D;A是B,所以A不是C,也不是D;”在这里,从种的总和中挑选出一个类在其中被具体化的种。因此,类在这种情况下便得到了最大的具体化。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天才的思想常常与反科学的结论混在一起。在他那里,概念通过推理被实现了,获得了作为客观性的实在性。      
    “应该说主观性自身既是辩证的,它就会打破它的限制,通过推理而展开为客观性。”      
    不论就概念、判断或推理而言,黑格尔认为形式逻辑所研究的思维形式,都不能揭示事物的深刻本质,辩证逻辑所研究的思维形式和认识内容一致,辩证逻辑就是认识论,是客观事物或认识内容的本质和基础;其内容和形式是一致的。      
    概念论中的“客观性”,是黑格尔关于机械观和目的论的论述。黑格尔在讲完主观性之后,很自然就要过渡到“客观性”。      
    这里又分为三个阶段:机械性、化学性和“目的性”。      
    黑格尔否定了形而上学的机械性,简单论述了“化学性”,认为二者同属于“自然的必然性”,只有到了“目的性阶段,概念才摆脱外在的束缚,得到‘解放’“。      
    黑格尔把实现目的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这就是“主观的目的”阶段、“工具”阶段和“已完成的目的”阶段。黑格尔说:“手段是比外在的合目的性的有限性更高的东西;――锄头比由锄头做成的、作为目的的、直接的享受更尊贵些。      
    工具保存下来,而直接的享受却是暂时的,并会被遗忘的。人因自己的工具而具有支配外部世界的力量,然而就自己的目的来说,他却是服从自然界的。“      
    黑格尔看到了工具比个人目的更高,看到了人通过工具而有支配自然的力量,列宁说这些思想是“黑格尔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      
    黑格尔认为,在“已完成的目的中”,“概念”、目的不再是预想的意图或“应该”,而是使自己“客观化”了,使自己“和直接的客观性同一”了,这样的概念就是“理念”。所以,“目的的实现便形成到理念的过渡”。      
    这样一来“人的实践的、合目的性的活动”就当作达到概念和客体一致(“理念”)的必经阶段,这“极其接近于下述这点,人以自己的实践证明自己的观念、概念、知识、科学的客观正确性”。      
    ①      
    黑格尔的概念论是以分析理念结束,“理念”也是黑格尔整个逻辑学的结束。黑格尔说:“理念是合适的概念,客观真理的东西,或真理的东西本身。”黑格尔在“理念”这一部分所讲的,主要是他的真理观。      
    黑格尔的真理观,是建立在他的唯心意义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说基础之上的。黑格尔认为,“理念”――真理是一个过      
    ①列宁:《黑格尔〈小逻辑〉一书摘》。
    程,其发展阶段有三:生命、认识、绝对理念。      
    “生命”是主体与客体的“直接同一”,也可以说,是理念的“直接形式”;二者直接统一于同一个有机体。      
    “认识”阶段中,主体则以自身以外的客体为自己认识的对象,主客体是区别开来的,所以“认识”又可说是“理念”的“间接性或区别性阶段”。它包括“理论活动”“实践活动”。      
    “绝对理念”是理念的第三阶段,也是黑格尔逻辑学概念系列的最后、最高的阶段。绝对理念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生命”与“认识”的统一,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也是逻辑学中全部范畴的统一,全部内容的总结和概括。在这一章里,黑格尔主要论述了辩证法。      
    黑格尔的逻辑学以分析理念(真理)结束。他动情地写道:“真理诚然是一个学文的字眼,然而更是一桩崇高的业绩。      
    如果人的心灵依然健康,则其心必心然为之动荡不已。“      
    ①真理即是客观性与概念相符合“。      
    这个“符合”是客观符合观念。      
    在这里,他进一步阐述了曾在《精神现象学》中提出的论点,他认为“真理是全体”,而全体只是通过自身发展而达于完满的那种本质;真理又是具体的,这个具体既有联系性,又有差别性,它是与抽象概念相区别的“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此外真理是过程。      
    黑格尔有一句名言:“真理不是一种铸成了的硬币。”      
    意      
    ①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转引自奥甫相尼科夫《黑格尔哲学》,第202页。
    思是说真理不是凝固不变的东西,人们对具体事物的一切方面和联系只有在无限总和中才能把握,而一切事物由于内在矛盾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所以真理的具体性、全面性和发展也必然表现为一个过程。在黑格尔的哲学中,尤其是逻辑学中,“真理是它在其自身中的运动”。黑格尔的逻辑学起初是最为空洞、抽象的,中间经过质、量、度、本质、现象、概念、判断、推理等发展阶段最后才到达绝对理念,而绝对理念之所以是以真理,就在于它经历了一个从抽象到具体、从片面到全体、从简单到复杂运动发展过程。      
    也就是说,真理不仅要认识世界,还一心想使世界成为它的应存的样子。于是出现理念上的真理。它不仅具有普遍的价值,而且还具有直接的现实性,这就是“绝对理念”。到这里,精神的合乎逻辑的目的发展到达了顶点,这就是自由。      
    列宁曾经这样描述黑格尔的逻辑学:“一条河和河中的水滴。每一滴水的位置,它同其它水滴的关系;它运动的方向;速度;运动的路线――直的、曲的、圆形的等等――向上、向下、运动的总和。概念是运动的各个方面、各个水滴、各个细流等等的总和。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学,世界上的情景大概如此。”      
    ①很难做出比这更形象、更准确的描述了。      
    ①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 
    五、在历史性的世界中寻求自己的“家园”――自由概说      
    “逻辑”讲必然性,似乎很不自由。黑格尔的“逻辑学――哲学”却是自由的学问,这怎么理解呢?这涉及到对黑格尔“自由”观的理解。      
    黑格尔的意思是说,即使在“他物”之中,“精神”仍然保持住自身,这才是“自由”。按照黑格尔的意思“精神”是“概念”、“理想”,而不是“表象”。譬如一幢“房子”,从表象看,我们看到房子的形状,颜色、门、窗、烟囱的位置;再进一步,看到房子的内部结构和陈设布局,等等。这都是“受制于”这幢房子的观察,无“自由”可言。但如果我们从“精神”、“理念”、“理想”、“概念”来“看”这房子,得出的看法就不会局限于这房子,而是看出哪处应多个窗户,哪处应扩大门廊……,“意识”到这点,我们就会觉得“精神”即使在“他物”――那幢实际的房子中,也能保持自身的“独立”自主性,这就是自由,而这种自由,比受制于对象的“表象”更有必然性,因而在精神上更为高级。因为精神本身就已把“已是什么”和“应是什么”统一了起来;不仅如此,“精神”这种“自由”还会经过人的艰苦劳作,改变那个“房子”,所以精神是更高的“存在”的形式。这种“自由”又是很实在的,比一切既成的现实更实在。      
    这种“自由”的概念和康德的不同,康德的“自由”没有实在性,只是一个“空的”“应该”,一个“无条件命令”,只限于“道德性”、“实践性”,以此来推出“善”和“责任”……,并由此导向宗教。康德这种“自由”观,经过丹麦的克尔凯郭尔、法国的萨特得以发扬;但唯有黑格尔的“自由”观更具希腊正宗;希腊人崇尚理性,“理念”,“逻辑”已蕴含,“精神”、“理性”、“自由”的意义在内,到了黑格尔,才真正把理性与精神自由结合起来。黑格尔的自由不同于康德“选择的自由”,他认为在“他物”中也像在“自身”中一样,“他物”虽“限制”“精神”,但“精神”仍能自主,此种精神就是“理念”,是“理想”,是“理念”为他物之“理想”,执著于“理念”,则虽在他物中,亦有自由,精神唯有是“具体”的、在“他物”中的,才是“自由”的。这种在“他物”中的“自由”乃是古典的“自由”,希腊式的自由,有了这个自由,人可以左右逢源,怡然自得。      
    中世纪托马斯把“自由”引入哲学之思考,康德“自由观”更为明快,所谓“自由”完全与“必然”对立,与知识对立,是纯粹意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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