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著作充分流露出自信,也许是很有理由的;他终身得享王室恩宠,曾在巴黎当过最高法院(王室法院)法官,甚至还一度奉使前往罗马办理外交。
博玛诺瓦所颂扬的个人品德,可以代表某种市民立场,它对于世俗和教会权力的现存制度是忠诚的,但并非没有保留。博玛诺瓦在《包菲地区习俗志》开头一章中,指出郡守的司法责任,并列举了王室法官 ――按字面说即“正义主持者”(droiturier)――公认应有的品德,表现出他认为郡守应当机敏、坚定、并专心致志于体现王权意向。这些品格还须配以睿智,又加上虔诚、温和(无残忍之心)、耐性、善听人言、健康、以及豁达大度。“他必须知善识恶,分清是非,判别守法与叛逆,区分好人和歹徒。”他必须服从君主命令。最后一项“照耀其他一切”的德行就是忠诚。
郡守和其他官吏均受到告诫,要维护国王的权利和租赋,要拒绝接受价值超过10个苏的诉讼人馈赠,也不得向国王的扈从或其妻子赠送礼物。他们 “不得亵渎神灵”,不得“掷骰赌博”,并应“远避酒店”。他们被告知,任期届满后应在原位守候 40 天,“以便若有曾被冤屈之人可对他们提出指控,并即就之向新任郡守作出回答。”
博玛诺瓦虽然知道应要服从,但却对它加上了限制。法官应当服从领主, “但倘若服从了就会令他丧失自己灵魂的那类命令除外;因为他所应有的服从,乃是意在为善和公正执法,以忠诚的正义来支持主人;但是,郡守却并没有被免除对上帝的责任的。”而且他还加说道:“因为有些主人很不好伺候,他们想将意愿强加于人,多于维护公理和正义。”
博玛诺瓦记录了郡守所应施行的法规,他的表述方式显示,有种种根本性的政治变化在起作用。他无意于单纯采录古老惯例和风习,因为那样会篇幅不足,既难容纳正在演进发展的贸易原则,也不能引入王权至上的法学理论。他所作的毋宁是,将许多地方风俗、王室立法、以及从法兰西各地收集的习惯法交织在一起。他这做法的方式明白无误地表现出,他是效忠于日益扩大的国王权力的:
我们以当代包菲郡所作的判例,来完成本书最大部分,以历时久远的风俗和惯例作为补充,凡对该郡的常例有疑问之处,则以相邻地区判例及法兰西一切地方习俗志所共有的司法原则补充之。
他就各种互相竞争的地方习俗进行选择,并不是随意为之的。他一定会念念不忘圣路易的训诫:郡守要 “以公正对待所有的人……并且……遵循那些良好而得到公认的惯例和风俗。”
将国王的权力和利益落实到原先的封建领地中去,乃是郡守唯一最重要的工作。有一位法国教授曾经写道,郡守表现出他们确是推广王权最有成效的官员;他们时时在侵越封建领主和教会的权利。国王一方面为他们由此取得的结果引以自慰,另一方面在他们因鲁莽的主动性招致过多抱怨时,又会毫不犹豫地否定他们;在此同时,他会悄悄地鼓励郡守,叫他们在机会较好时再试着照样干。
博玛诺瓦十分明确地力图维护和扩大王权,他因此提出一项惊人主张,要求对审判程序实行绝对控制。审判权 ――发布具有约束力的命令之权――乃是中世纪封建王室、教会和公社权力纷争的中心问题。博玛诺瓦对封建法律逻辑作出一种巧妙的解释,将这种解释与一些显然是由罗马法推究出来的原则,以及司法审判未经王室控制、以致效能不足和弊端丛生的实际经验例证结合起来,由此建立他的论证。
这一论证开头是一段对封建原则的表述:法兰西王国境内的所有一切俗世司法裁判权,都是 “得自于”作为最高封建领主的国王。因此,王家受理上诉的权力乃是源出于领主――附庸关系,从而可以得出这样一项原则:国王任何一个附庸或者次级附庸,皆不得免除其接受王室法庭传唤的义务,王室法庭是可以究问其所作裁决的。郡守除了可对凡属国王直接权限以内的事务加以裁定而外,还能够要求巴黎最高法院(Parlement)传讯任何一位领主或其代表法官,因为“没有任何人是如此高贵,竟可以抛弃正义或滥施裁判而不受国王法庭的传讯。”这一权力所达到的程度,可以以下述事实说明:英格兰国王以其在法兰西境内有英格兰领地,因而曾臣服于法兰西国王。
从原则上说,封建法庭的判决都要经受最高法院检验,最高法院法官,都是由国王任命而代表国王执法的律师。然而,最高法院每次判案,却依循了地方习惯,据博玛诺瓦解释说,这是因为国王的责任就在于,要保持生活在臣服在他之下的各族人民的风俗习惯。理论上,一种风俗习惯得以确立乃是由于当初无人能够援引曾被采用过的相反惯例,或是由于援引了以前的判断,认为此常例是自古以来即为众共遵的。最高法院在判案时,要召唤地方参事到庭宣誓作证,肯定出案之处确有某种地方习惯。不过,最高法院乃是最后裁决者,而在寻法( jusdicere
)与定法(jusdare)之间,是很容易跨过一步的。
博玛诺瓦并不是如此运用封建法律理论的始作俑者,在英格兰,诺曼人就曾用过所有土地都是直接或间接得自国王的理论;在这方面法兰西国王权力的增长,要比英格兰国王落后150年。在博玛诺瓦从事著述之时,英格兰贵族仍在要求实施《大宪章》作出的让步,力求保证能维持他们在王国政府中的作用。圣路易和继承其王位的无畏者菲力普所从事的,却是极为不同的战斗:将那些屈服于他们的封建贵族所掌握的实权接收过来,部分地是通过接管各地封建法庭的司法裁判权。
就上层贵族而论,臣服关系的封建纽带大多早已失去其原有性质。在服军役之类封建义务重要性日益减少以后,领主与附庸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便也冲淡,各种劳役从而转变成为缴纳现金。由骑士组成的法庭所要听审的,是涉及骑士行为和荣誉的案件,以及具有骑士身份的人之间的纠纷。领主法庭则要听审其领地管理 ――各级领主官吏和农民分别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所引起的问题。(国王的作用日益增长所导致的一个后果,是治安权力的集中统一,王家法庭扩大其对各种罪行的司法裁判权反映出这一点。)
博玛诺瓦给这种实际状况注入了国王乃是主权者,并非仅止于是封建统治集团的首脑这样的观念。王室法庭不仅有权宣布何者为习惯,而且也还有权立法。圣路易曾经说过,本王国所有贵族均由我而立,而 “我则是仅由上帝及我自己的宝剑而立。”正如博玛诺瓦所说:
你们当知国王的主权及于所有的人,他依据其自身权利而监护其王国,他们可以为此而制订他们所中意、且合于其王国共同利益的法律,而其所钦定者自当谨遵勿违。
这段话十公明确地阐述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论罗马皇帝的那句名言。这是一段试探性的话,对封建贵族也可享有有限度的立法权力留有余地。仅管如此,仍可明白看出,博玛诺瓦在思想上确已有了最高主权概念,而国王 ――及其在最高法院的代表――超越地方习惯的权力,即可由这一最高主权、而无须由任何封建原则推导出来。(博玛诺瓦对王权这种两面兼顾的辩护,甚至要比 1290 ― 1292 年间出现的一篇英国论文的匿名作者弗莱塔更早一些。弗莱塔断言,不仅一切司法权力均得自于国王,而且就连封建领主法庭也都是王室法庭――这种说法显然不实,但却同样很明白地表达出了国王的雄心。)
在另外一个论题上,博玛诺瓦将国王的立法权力置于较狭窄的立论依据上,但同时却明确描述这权力有广阔的应用范围。他写道,一般说来习惯是不可改变的:
但是在战争时期,或在有可能爆发战争的危急时期,可以容许国王、亲王、贵族和领主作那些若在平时行之实属亏待其臣民的事;但危急时期他们可以从权处理。
这一貌似委婉的提法回响着西塞罗的遗音: interarma
silentleges――法律在战时归于沉寂。正如雅克・维特吕曾写过,在这样一个世纪里,城市外面战斗不息,城市里面警钟长鸣,“异常”立法权力是要涵盖多种情况的:
国王可以订立新法,以谋王国的共同利益,诸如按其惯常所为下令征税以保疆土,或下令进攻对他不义的另一位国王,或规定贵族与乡绅备置骑士战斗服装,并对富人和穷人各按地位提供武器;命令情况良好的城市执行各种要求它们予以执行的任务,维修它们的堡垒;或命令人人随时作好准备,国王一声令下立即行动起来:所有这类以及在他及其枢密大臣认为精当英明的其他各种命令,国王在战争时期或传闻将有战争时期均可作出。而且每一位贵族领主也都可以在其领地以内订立法令,但不得与国王的法令或旨意相违背。
博玛诺瓦关于王权的种种陈述,很可能不止要得罪贵族领主;如果说国王仅仅是由上帝和他自己的宝剑而立,那末,他的权力就既非来自教皇,也非来自神圣罗马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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