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危机提供了另一个干预的机会,因为公社一旦财政困难,既无力偿还债务,也不能向国王交纳应缴的税款。1260年的 ordonnance(王家法令)规定,国王有权检查市镇财务。
1287年无畏者菲力普颁布了一项法令,使所有城市居民一律成为 “国王市民”,都有义务定居于自行选择的城市。(国王市民这一身份,同时也还颁赐给伦巴底各银号的某些代表人,他们有必要留住法国,以便向需款的君主输送资金和贷款。)
在这样的局面下,无怪博玛诺瓦会要写道: “有时非常需要有人能帮助这些公社,就像对于孩子那样。”这一好心的建议后面,还带有告诫:可能会有必要解除城市的政府,另行换置新政府,对城市监护一至二年。
总之,城市居民的合法地位,乃是由最高权威予以规定,而不是取决于市民自身的联合行动。不管情况怎样,受益者总归是中央权威,它作为外在的、表面上中立的力量,为恢复秩序和取得控制而作出干预。
这种王室干预是为了什么人的利益而作的呢?圣路易曾派出查办团,它奉命要保证 “穷人能在和平中赚得面包”,这种十分仁爱的思想,当然决不容许权力结构出现严重错位。盗窃、诈骗和城市寡头统治,往往成为王家干预的目标,也是最高法院司法裁决的常见项目。在这一发展进程中,法兰西君主通过他们的律师探索可行办法,以确保劳动居民受到良好对待,不至于起义反对雇主,造成国内混乱和使王国遭受外来危害。法国国王北面苦于应付法兰德斯诸伯爵的勃勃野心,西面更有英格兰人侵扰之忧,因此需要得到“忠良城市”支持。
法国这种种发展,在英格兰和英吉利海峡法兰西一侧的英王直辖领地上,也都有平行的演化。对英格兰各城市的事务进行王家干预,在13世纪屡有记录,尽管同法国相比较,不难把经济变化所引起的干预,与自从诺曼征服即已开始的中央集权化进程区别开来。英格兰在12世纪被划分为许多 “村镇”(vill),它们乃是行政管理单位,与原先封建庄园领地可能相合,也可能不合――一位领主可能领有几个村镇,也可能一个村镇承认数位领主。对诺曼人说来,村镇是很重要的行政管理单位,它所承担的任务是为国家提供武器、分摊赋税、交出和证明罪犯。 1200 年的典型村镇,乃是一个公社或农业单位中心,由一批农户房屋组成,每一户有权耕种一片不规整的土地。
最早的城市只是一些扩大的村镇。城市居民使用武力获得、或者受到宽容而被赐与一份自治权利特许状以后,村镇就成为自治市( borough),亦即自治市民(burgess)聚居之地。早在 1081 ― 1086 年间制定的《英格兰土地清册》中,就有一些这样的自治市被选定为“郡首府”(shire-borough),并在它们的市名下加注“Terra
Regis”(国王领地)字样,指出它们并非由领主、而是直接由国王授权建立。不过,在大部分地区,村镇制度仍继续存在。如果土地是按百衲衣方式划定,封建领主的领地可能也被划分得很不规整,甚至在单独一组建筑群范围以内,可能会有半条街承认一位领主,另外半条街承认另一位领主。半条街的领主则又可能是某个高级领主的附庸,如此等等。一般要由这个阶梯最下层的领主,去向那些房屋的户主收取租费。村镇成为自治市以后,这种租费便日益采取现金支付方式。这类下级领主对其上级领主应服的各种劳役,仍要照旧履行,后来也都变成缴纳现金。
封建租费和劳役的这种等级层次,对所有权法规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果甲租用当地领主乙的房屋,而乙又从属于丙,那末,乙若死后无嗣,其地位即由丙取而代之,因此丙要收取甲所应交之全部租费。不过,丙若要实际承受这一领地的转归( escheat),他还须召开封建法庭来宣布他的权利。但他若在一个自治市仅有三四所房屋,收入微不足道,就无必要召开正规法庭。因此那些小封建领主既无财力也没有意欲,来对自治市内的所有权强制实行司法裁决,这样就使王室权力有了干预机会。自治市市民也不感受连串封建捐税、劳役、义务和杂费烦扰:一个自治市若有十来个中下领主在其中,各有利益,那就形成了混乱、无法管理的局面,因为领主之中谁也无权以行政管理方式来做任何事情。而且,王家赋税是无法逃避的,尤其是在 13 世纪初期,十字军东征给广大居民、也给作为负责单位的村镇加重了负担;没有任何人愿向不止一位领主纳税。当时英王仍希望继续实行诺曼式中央集权制,那在欧洲已是实行得最彻底和最有成效的了。其结果便是牺牲较小领主的利益,形成商人与国王的联盟。
梅特兰( F.W.Maitland)曾研究过剑桥自治市的上述发展过程。英王约翰颁赐给该市一份特许状,授予这个市镇法人――universitas――自治特权,以交换某些报偿,其中包括向当地一位伯爵领主每年交纳六十英镑,并付出一笔一次性的款项。其后对这份特许状作出的司法解释认为,约翰王乃是有意使该市成为它那片土地的“中层领主”,将它作为一个法人宗主,置之于封建等级中直接在他之下的地位。该市作为地主拥有全部出租土地,亦作为业权人拥有全部荒地。这个虚构的“人”因此成为在自治市内拥有封地的某些真实贵族的领主。这些领主原有的利益于是便都被遗忘、买断或者抹煞了。
一旦市镇成为一个 “人”,而且有领主地位的人,同样的过程便也在法兰西和法兰德斯的市镇中开始演进。市镇对那些作为租赁权而被拥有、并作为动产而遗赠的房屋收取租费。
在荒地上面,市镇居民有权放牧牲畜。集市开办起来,市民 “依仗”作为领主兼地主的法人自治体,人人可在市上摆设摊位。从集市取得的租费和税收,乃是自治体的资财,要用来改善市镇。这种法人自治体逐渐脱离人民集体,变成一个“自在体”。它的领导者开始单把自己视为法人,把公有土地和荒地视为他们的土地,可由他们圈占、出租或出售。
自治市的特许状对自治市法庭的司法裁判权作出了规定,自治市法庭利用王室庇护,多方损害封建领主的权利以扩大自身权力。这些法庭将市民住宅房屋的租赁权利益界定为动产,藉此而成功预先夺取封建法庭的司法管辖权。王室法庭还开始授予举办集市的特许权,或者允许市民开设集市。集市法庭往往只成为自治市法庭的一个特别庭。
国王与市民阶层 ――在英格兰、法兰西、以及其他国家――的这种结合,井然有序地促进了贸易,而且双方互利。来自王室领地的收入业已变得不敷维持王室机构之用,国王便开始着眼于以征税方式,向贸易取得收入。“公社”仍旧被承认为一个受誓言约束的实体,但是,这种誓言已变得要服从于对国王的忠诚。那些曾在 11 世纪和 12 世纪频繁爆发的群众性公社运动,都被认为是罪行而要作为犯罪加以惩罚。博玛诺瓦在法国国王对待这类“盟誓”的态度问题上,没有留下任何疑惑余地,他的意见想必曾得到西欧大多数君主和领主的赞同:
将作恶者捉拿归案各按其罪加以惩处乃是一件好事,神要使其他人等谨慎借鉴而免效尤。在我们上面所谈到的其他种种罪行之中,一宗最严重、领主头须加以惩罚和报复的罪行,就是结社反对领主或违害公共利益的罪行。
他写道,对暴动和反叛应处以监禁和罚款:
另一种类型是常有的结社,会毁坏城市、使领主遭到侮辱并被剥夺财产的那种结社,因为那是由城市的普通人民形成同盟反对他们的领主,是要使用武力来对付他的。因此,领主一旦获悉人们正在形成这种同盟,就必须立即使用武力粉碎它,并将这密谋的所有成员予以长期监禁。这确实是领主有理由处死密谋者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它乃是对自己领主的不忠。
博玛诺瓦为了举例说明他的论点,对1164年 “伦巴底联盟”反对巴巴罗萨大帝的起义,作了实际上不甚准确的详细复述:
原来,伦巴底所有的忠良城市和城堡辖区,都是(神圣)罗马皇帝所领有、位于他疆域以内、并因他而得建立的;所有城市都派驻有他的郡守、城监和事管官,负责执法和维护皇帝的权利;他们都曾向作为他们领主的皇帝宣誓效忠。后来,在一座忠良城市里有三个富有的伦巴底人,不同意郡守的裁决,因为有一位郡守曾将他们的父母之中一人,按其职潜逃论罪依法处绞刑。这些伦巴底人不老实地勾结起来,为首的是个既狡猾恶毒、且又花言巧语的人。此人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周游伦巴底所有其他各城市;他每到一座忠良城市,就要寻找出10个或12个富有的世族,与每一个单独谈话,宣称其他忠良城市都已暗中相合,不想再服从它们的领主,而且任何城市若不同践密谋,必将被其他忠良城市摧毁;事成以后,每个城市都将成为自己的主人,不依别人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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