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如此,许多贪心的官员却都惯于胡作非为,就连原本用以救济穷人、支持学术、以及谋求公众福利的那些财货,现在也都转用于支持鄙俗、邪恶、贪婪的野心了。 ……你们攫取这些财货,投入每况愈下的用途,把其他许多财货从良好转为邪恶的用途,你们应当知道,正就是你们冒犯了上帝、欺骗了国王、抢劫了富人、掠夺了穷人,把共同福利搞成了共同苦难。
摩尔死于1535年。但他在此以前数年曾经提出争论,反对曾在1529年发表题为《为乞丐请命》的小册子,敦促没收教会一切财产的费施( Simon
Fish
)。尽管摩尔在《乌托邦》中曾将他对掠夺者的谴责扩大到“肥胖的修道院长”身上,但他却写下了如下一段话,来回答费施所指教会占有王国财富三分之一的事:
但是现在且来谈谈贫穷的乞丐吧:他们的保护者为他们找到了什么救助之道呢?盖一些慈善救济院吗?不行,切不可干那种事!他是决不会干那种事的。据他说,慈善院越多越糟糕,因为它们对教士是有利可图的。那末,还有什么救济之道呢?给钱吗?不,一个子儿也不给。那还有什么呢? ……他不必拿什么东西给他们,只消看看教士有些什么,把他们一切都拿过来就够了。这救助之道难道不是个大笑话吗?这难道不是先让他们断炊,以便王上举行大宴,然后再又多送一些肉给他们吃吗?
后来,夺取教会土地的后果变得较明显,摩尔的意见才开始得到原先附和费施观点的人回应。许多激进反天主教人士当初曾设想,教会所办的救济院、学校以及其他慈善机构,会在王室赞助下继续开办,教会土地将会重新分配或按合理租费予以租让。他们不是错误判断了他们那些伦敦市内同盟者的用意,就是高估了那些人的力量。像我们谈到过的那样,土地都落入资产阶级手中。救济院和其他慈善机构被监狱和工场作坊取代了,开设作坊为的是鼓励被迫离开土地的农民转入佣工队伍。
以上的论述包含了对某些人的一个答复,这些人认为,前面所引伦尼尔关于资产阶级产权规范的说法太粗糙了,竟丝毫未曾顾及17世纪和18世纪评论家用来掩盖它的那种自然权利和自由思想。亨利八世没收教会产业的立法是具有正当理由的:镇压骚乱和邪说、保护国王,使宗教信仰脱离对财富的追求而得到净化。然而,不可否认,这仍然是没收,继之以再分配。18世纪资产阶级以实行自由政策的国家作为中立仲裁者的观念,在都铎王朝时期尚无迹可寻;那一时期的国家毫无疑问只是工具,是国王及其有势力同盟者共同用以粉碎对新社会关系体制的抗拒的。后来那种视产权为自然权利的法律思想,乃是维护业已拥有或者通过正常贸易途径正在获取地产的人的意识形态;它实际上是下述观念的另一种说法:凡在前100年的纷扰中有办法攫取一些土地的人,就应当能够保留它。
这一革命在私法中所造成的种种公法后果是极为重大的。变革的机制在于法规,亨利只不过是简短地试验了一下不召开议会而迳自立法。他不断需要资产阶级的政治与财政支持,资产阶级则在他各项政策每一重要关头,都坚持必须达到为都铎王朝国策和本身利益服务的双重目的。由议会控制王室的直接税收入,以及只有议会能立法的规定,乃是亨利被迫作出的两大让步。这样一来,近似绝对专制的君主所创造的策略便被资产阶级夺去,转过来用于反对绝对专制的实验。
亨利在上议院安插了很多新贵族,足以保证他获得胜利。他同下院的斗争却较艰难,因为下院主要是由地主绅士、在封建式租佃制下持有土地的骑士、以及城市代表组成。下院乃是资产阶级的斗争阵地,那里的政治力量均势会影响到封建和资产阶级土地法观念的冲突。《土地使用法规》和《土地遗赠法规》就是两个明显的例子。
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供了可藉以逃避监护和顶替费的手段。甲将土地让与乙及其嗣子,乙又将该地转让给作为联合佃户的一群人,在文据中规定他们要为某一在文据中、或在另立的契约中、或在乙的遗嘱中写明的特定目的而保有该地。这种联合租佃是豁免受监护和缴纳顶替费规定的。文据、契约或遗嘱中的指示,可能是在乙死后保有土地供其嗣子之用 ――亦即归其嗣子之利益:这样一种在乙死后为供另一人之用而保有土地的指示,实际所凭是遗赠不动产的作用。除了对有限几类地产、主要是依据城市租地法而保有、亦即在城内的地产以外,非用上述手段是不可能作任意遗赠的;在一般情况下,土地都要留传给长子。此外,乙的债权人可能受瞒骗,因为在表面上,乙并无土地产权可被剥夺以清偿债务。
债权人和领主两方面,都对这种情况不满,债权人的冤屈在法庭和议会中受到了注意。然而,大多数领主却对此不加过问,因为他们可以利用这种转让权来对付上级,包括国王。亨利考虑到在这安排下的流失税收,便在1529年提出强迫登记所有土地使用,并废除许多复杂的土地法规。为了抚慰领主,亨利的提案允许他们继续对产业作出各种特殊和复杂安排;不过,按照这建议,贵族未获国王明确同意就不能出售他们的土地。这一提案保证了贵族的权利和王室的赋税;它同时却又有使无数律师丧失业务的危险,因为它既取消了丰厚的土地让与业务,又剥夺了非贵族有产者 ――乡绅――对其土地作秘密安排的权利,并要他们负责代国王征收习惯所无的摊派。
乡绅和普通法律师两派力量联合起来,在下院否决了这项提案,并争取到让步,作为认可征税权的代价。亨利随后另外找到办法,来加紧控制封建赋税,但其结果却保证了财产自由转移的可能性。根据《土地使用法规》,一切使用均已 “生效”,有权享受土地利益者(cestuiquiuse)便是合法的所有者。只有“积极认真”而非仅属虚构的使用,才仍算有效。还有一项相关法规,要求凡涉及使用权的转让均须登记。
《土地使用法规》为普通法律师保留了他们那奥秘的土地不动产领域,以及写意的土地转让专门业务和丰厚报酬。这一法规没有规定须将土地交易公开。然而,它实际上已结束了土地经由遗赠而转移的可能性,那原本是土地使用转让的一大有利之点。因此,到1540年,由于乡绅中曾有几派人联合农民公开叛乱,反对因没收教会土地而造成的后果,亨利便支持《土地遗赠法规》,以作为对乡绅的让步,这法规使得英国很大部分土地可以经由遗赠而转移。这是资产阶级所有权规范取得的又一次胜利。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十七、契约 ―法律和社会现实研究
契约法在英国和欧洲大陆的发展揭示,以法律改革作为实现根本性社会变革手段,是有限度的。资产阶级法学作家常爱称述,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进展是通过契约设计实现的。例如梅恩爵士曾在19世纪时写道:人类的进步史乃是一部从基于身份的义务获得解放,而代之以基于契约或自由协议的义务的历史。换句话说,契约这一法律制度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动力。
那时期每一位资产阶级法律哲学家的著作都可以找到的这种说法,包含一个重要历史事实和一个严重分析错误。历史事实是,一个发达的资产阶级社会关系体制,例如1800年时已在英、法两国达于成熟的体制,就具有充分发展的契约理论。将社会不同分子联结起来的种种约束,几乎毫无例外都是双边,并在名义上经双方同意而成立 ――亦即契约性的。土地所有权、它的利用和保护,都不再像在封建时期那样能够介入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所有权变成了“个人”(persona)与“物”(res)之间的关系。契约对一切事情――劳动、售让、甚至婚姻――都要占第一位。
分析错误则在于断言,不管物质条件如何,只要自由协议这一法律观念充分发展,资产阶级社会关系就会出现。契约法并不是由于它的原则显然合于正义,就突然降世和得以确立的。契约的运作领域要受到经济关系体制限制,而后者又决定于技术水平、对立阶级的力量、以及生产力的一般发展状况。精妙的契约理论并不足以保证会有实行该理论诸所必需的种种力量配合。
所以,很高的学术和法学水平,对于当时的资产阶级并无特殊用处,因为实际上尚无法创造可由自洽商业法原则调节的统一全国性 “共同市场”。精妙契约理论本身并不能使社会关系转变,那是一个权力问题,一个占用和营运某种生产体制的问题。
我们在考察13世纪和14世纪法国南部的生活时曾看出,人口减少和经济停滞怎样导致初兴市民制度衰落和消亡。
在1400年至1600年期间,在朝由资产阶级主导并为其利益而管理的社会前进的过程中,法国和意大利城邦尽管有高度发展而精妙的契约法,却被在此时期开始时仅有相对落后的契约法的英国远远赶到前面去。
小说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