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查一下麦第奇银行在其金融成就顶峰时期 ――约 1450 年前后――的档案就可看到,它已充分领会 350 年后《拿破仑法典》草拟者所关注的一切有关契约的专门技术。然而,麦第奇钱业帝国却在那个世纪之末崩溃了。麦第奇银行签订过许多设置分行的契约――以在某个时期内合伙经营的方式达成的协议,其中详细载明合伙人的资本股份、分行经理的报酬、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有资格处理所有有关纠纷的法庭。麦第奇贷款以及旨在逃避对高利贷查禁而伪装贷款的许多契约,也都表现出起草拟契约技术能力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准。
在麦第奇家族拥有钱业以外的利益的地方,例如在佛罗伦斯,社会关系也采取了契约方式。麦第奇家族要收购生羊毛和雇用代理人协调由若干工匠将羊毛纺织成毛布的生产过程。虽然毛布织造的某些初步操作是在麦第奇羊毛作坊进行,但纺毛、织布、染色以及最后的精加工,却是按照当时欧洲许多地区共同实行的分包制度完成的。个体纺毛工和织布工同一位劳力承包人订约从事劳动,各人在家用自备机器干活。他们同麦第奇羊毛作坊业主的劳动关系,有很多成分都主要是契约式的,仅仅略微带一点封建性或依据身份地位的社会关系色彩。(我们可以拿19世纪产业劳动关系来作对比。产业工人是论日、论周或论月受雇工作的。那种契约按照民法律师根据罗马法传统及术语而使用的词语来说,乃是 locatio
conductio operarum ,其中 locatio conductio 是一种双边雇用契约的通称,正如同emptio venditio――按字面为“买卖”之意――是售让契约的通称一样。语词的对称联结显示了协议的双边性质。其后的operarum一词意思是“劳动”。 19 世纪产业工人没有工具,只有劳力,他以协议价格并按照协议条件“出雇”他的劳力。他服从工厂规章,在他受雇工作期间放弃自己的自由。)
根据麦第奇的经营契约,支付报酬不是按 “工时”,而是按织成的毛布或纺成的毛线数量计算的;同时,弹毛工和打纹工可以按日计工,或者至少部分以食物或货品代酬;麦第奇企业可以贷款给工人购买织布机,但在贷款全部偿还以前机器要算作是麦第奇财产。
尽管某些历史学家曾将15世纪和16世纪法国描述为处于相对停滞状态,但那时契约理论在法国,却正在精深的水准上被仔细研究。罗马法传统当时在法国已分为两派,一派承接了教会法学者传统,另一派则崇尚俗世民法,他们都在王家监督下,科用罗马法传统来编撰各地习俗志。为了缩小和调和成文法地区和习惯法地区之间的差别,许多学者和律师开始撰写注释和进行比较研究。1608年洛瓦塞将这些资料汇编为 Les
Institutes Coutumires(《习惯法浅说》),采用这一书名意在表明习惯法和依据罗马法的法律在法国是同等的。在这类注释和比较研究的作者里面,最杰出的是杜穆兰,亦名穆利奈。他对巴黎地区习俗志的见解,以及他对民法和习惯法的比较研究,直到 18 世纪初期法学著述大复兴时期都还在被引为权威――例如在 1714 年费里埃对巴黎地区习俗的权威性评论中即曾引述过。杜穆兰文笔夸张,斗志旺盛,论述详尽无遗;他令人拜服的学者式分析最后总是归结到当时具体问题上面来。在一项有关契约法的争端上,他站在商人一边,引述了公教法、罗马法和习惯法的原则来作对比,坚决认为法国习惯法已认可公教法中口头承诺具有约束力这一规定,因此作出结论说,罗马法原则认可的契约自由不应受到关乎协议方式的规定的约束,他认为那些规定在罗马时期结束以后已失效了。
新大陆发现以后,法国国王和资产阶级在对西班牙贸易上发了财,因而能够把钱用在艺术、科学和大学上面。在布尔日大学,居侠( Jacques
Cujas
)和他的学生开始以人本主义、或者说文艺复兴时期观点,重新对罗马法进行系统研究。居侠又回到历来有争议、而且被许多注释家和历代开业律师曲解了的那些罗马法文本上来,他代表了对原有文本加以科学性研究的学派。但是,他种种纯罗马法的解释,并没有比杜穆兰以及其他专业顾问的咨询性著述对罗马法实用上的统一作出更多贡献。
各地习俗有了书面记载,就使得杜穆兰及其同时代人能够看出,以罗马法为依据的各种条例(包括精妙的契约法)的采用有助于增进贸易;而且地方习俗写成文字,就会受到王室要求一致化和罗马化的压力。同时,书面化却又容易使那些继续为习惯法依据的古老法律原则趋于僵化。编成法典就会僵化,因为有了法典,分析案情和作判断就要受到新写成的书面文字含义的限制,这些含义是可能由于种种理由(因颇合逻辑、可允许、或表面上讲得通)而赋予的。
城市与其他王室直辖地区的习俗志大体类似。它们都明显得益于巴黎习俗志,并在契约、所有权和诉讼法等方面包含许多惊人的借用罗马法之处。王家权力较薄弱地区的习俗志则有所不同,它们不是全然不提可能有利于贸易的法律原则,就是公然摒弃以罗马法为依据的条例。两类习俗志的这一差别很难消弭,除非注释家的才智能为充分有力的国家机构所利用,并由之而将他们提出的解释付诸实施。然而,不论是资产阶级这一阶层,还是它处于王室集团以内的同盟,都还不具备这样的权力。尽管王室法庭扩大权限,已使领主法庭处于不利地位,尽管各地领主从16世纪开始都已禁止亲自开庭审案,并被责成罗致专职法官,但是,其法庭所遵循的诉讼程序和所采用的法律,仍在很大程度上局限在习俗志的种种例规以内。
地方观念和守旧思想顽强既是经济停滞的表征也是它的原因。强征过境费和对国内货物流通造成障碍,表明地方领主面对着王家的权威仍然很有势力,同时也是其继续存在的手段。领主不会自愿放弃封建性捐税,而资产阶级中又有些部分不是购得了代收这类捐税的权利 ――从而不能容许它的废除――就是对领主放了债,如果债务人没有办法捞钱或逼迫偿债的手段,那债务就要化为乌有。在英国,王室官吏人数增加已成为中央集权手段:在法国情况却非如此。王室官职对于资产阶级青年人原很有吸引力的,而且由于在上一章中谈到过的理由,这吸引力一直存在,但是,法国国王却不能够放心信任他的官员对他忠诚。
洛瓦索曾在其发表于1610年的《官职论》( Treatise
On Ofeices)中,用文件说明王室官僚机构所遇到的种种困难。他指出,至少从 14 世纪开始,司法官职――以及其他许多为王室效劳的官职――就一直由国王售卖。反对这作法的禁令曾在 15 世纪经三级会议数度颁布,但却毫无效果。 1493 年查理八世发布诏令,要求每一位长官都在就职前立誓宣称,“他不曾由本人或由任何旁人交付或许诺交付黄金、白银或其他等价之物”以求得到官职。洛瓦索评论说:“法国法官竟要靠举行庄严的伪誓来承担职责,他们要犯当众撒谎之罪才能就职,这真是大丑闻,”但是,对钱的需求十分急迫,以致到了 1522 年法兰西斯一世居然设立了卖官的专门机构――洛瓦索称之为“销售这种新商品的小店”。 1567 年,国王承认和批准了在世的私人之间转让官职,只要缴纳转让费就行。司法官职对于买得起的有钱人说来吸引力确实极大;一个人可以指望由王室封赠为noblesse
de robe(长袍贵族,那是专为法官而设的贵族新牌号)而达到事业顶峰。法官买官所花的钱,可在若干年内从诉讼人身上收回。 1547 至 1577 年间在蒙皮立郡,长袍贵族对城市四周原属小业主的土地收购数量,仅次于金融家。
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对国王并无何等忠诚,却享有长期任职的产权的王室行政机关,它有时竟使得 “国王宝座发抖”,那是不足为奇的。而这帮并不忠诚的法官一旦进入省级王室法庭――最高法院――他们所起的作用可能反而更大,因此到了 1550 年,这类法庭就变成煽动反中央的中心了。
总的来说,在法国和意大利,没有统一的本国市场,以及与资产阶级利益相结合的强有力国家机器,即使有一大群受过法律训练的专业人员为资产阶级服务也是无济于事的。在英国却有这些条件:资产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已成为要求国家权力为它服务的公开理由。国王亨利八世没收教会土地使一群新地主得享法律权利,增强了他们凭藉其企业家身份和商业活动而获得的地位。法律在英国成了攻城木擂,可用以捣毁 “贫穷无赖”的房舍。但是,对于旧贵族阶层以及因拥有市外地产而有相同问题的人来说,法律――构成旧贵族法律意识形态的那些原则――又是一面盾牌。所以这些人也都必须吸纳到资产阶级法律关系体制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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