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第48章


国王既已当了“英国圣公会”首脑,那也就是英国唯一教会的首脑,异端与谋反叛国便被视为等同了。这两种罪行在概念上相似,尤其是对这两种罪行,都倾向于将思想与行为等同,将愿望与愿望的实现等同起来。高级调查团(High    
  Commission,主要在教会方面)和星室法庭(Court of Star    
  Chamber,主要在政治方面)扩大了它们的特别司法权,概及于凡属信仰和俗务方面违碍国体完整的思想犯罪。    
  高级调查团是由于从亨利八世统治时代起,不同时期的许多专门的王室 “调查团”都认可它的权力而得名。〔英国议会通过了承认亨利八世为教会首脑的〕“至高无上法案”以后,亨利八世便指示该调查团采用教会法庭方法,来审讯对信仰的犯罪。用施刑于肉体的办法来逼取装在内心的东西,是符合英国历史和公教法对罗马法传统的重新解释的。    
  星室法庭是枢密院行使司法权力的一个特殊例子。它的组成和司法权限曾由1487年的一项法令予以认可,而它实际司法工作的范围十分广泛。直到16世纪和17世纪初期,星室法庭审讯政治案件的工作日益增多,这才使它在敌意批评者眼里显出特色。该法庭宣称,它有权依循罗马法和公教法诉讼程序,来根绝煽动叛乱,一如高级调查团之对待异端,这当然也是实情。    
  在15世纪和16世纪,不时发生反对那种诉讼程序的抗议,对抗国王或教会权威的人会在某时候提出此种抗议,那自然是可以预期的。1563年,福克斯将那些拒不遵照官方要求起誓的人所讲的故事收集起来,写成了《殉道者之书》。福克斯的那些殉道者,从他们自己所说或无名旁观者转述的话看来,是援用《大宪章》所作出的保证,来表明他们的抗拒有正当理由:    
  对任何人,除经由其同等地位之人合法判断或依据本土法而外,均不得加以拘捕、监禁、剥夺其财产或法律保护,亦不得亲手加害或遣人加害。    
  据论辩称, “本土法”(Law of    
  the    
  land)是禁止起那种誓,而且要求由公共权威通过大陪审团的起诉,来审理罪行,并须当着一个由邻近居民――即所指控罪行发生之处的居民――中选出的陪审团举行宣判。 1215 年的“本土法”并无如此明确的含义,但是,“老田里必然会长出新谷来。”    
  直到17世纪初期,高级调查团和星室法庭的诉讼程序问题才招致汇成一伙 ――大部分来自资产阶级――的反对者,他们充分坚强有力,足以对此问题发动正面攻击。虽然他们深信都铎王朝的国家应当充分强大,能保护和扩大本国贸易,并摧毁土地占有和特权享有的封建形式,但粉碎了封建制度之后,正在上升的贸易利益集团对于保持意识形态一致或君主专制政权就没有兴趣了。普通法律师既然是在努力奋斗,以广招徕商人诉讼委托者,于是便发动了一场不仅反对高级调查团和星室法庭,而且反对普通法法庭以外一切司法机构的运动。    
  普通法法庭乐于采纳有利于商人的法律,普通法律师在经济方面有其自身利益,在政治方面对国王的特权抱有敌意,这些就成为律师和资产阶级之间结成上述同盟的主要意识形态基础。    
  作为第一步,普通法法庭宣布有权制止教会和特权法庭的诉讼程序。柯克勋爵发展了 “本土法”观念,认为它对国王、议会和法官均具有约束力。高等法院作为一个普通法法庭,在一系列案件裁定中发布了禁止令状和人身保护令状,以求达到那些目的。这些令状不仅向那些解散寺院以后建立的特殊法庭发出,而且也向诸如高级调查团和星室法庭之类的法庭发出。禁止令状和人身保护令状的发布数目在 17 世纪早期日益增多, 1610 年后略有减少,随后又增多了。后来,星室法庭和高级调查团被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用作个人专政的工具,他们各在不同时期指示法官将普通法法庭发布的令状搁置不顾。詹姆斯一世还至少曾有一次――在被指控为煽动性诽谤罪一案中――亲临星室法庭主持审讯,以显示决心。    
  星室法庭和高级调查团的审讯程序经常被举为引发了民众舆论之例的,是利尔本( John    
  Lilburn)一案。利尔本是平等派运动领导人,他在 1637 年受到首席检察官传唤,要就被指控将煽动性书籍输入英国一事对他进行查问,作为交付星室法庭审讯前的预审。利尔本拒绝回答问题。被带到星室法庭后,他又拒绝官方要求的起誓:“我随后极力争取的另一项基本权利是,任何人的良心都不应受到就自己有罪或佯称有罪之事回答问题的强迫性誓言的折磨。”    
  史蒂芬爵士对 “利尔本案”作了如下的描述:    
  官方要求的起誓之极端不得人心,已被利尔本案昭示于世。 ……他是“因将许多虚构的煽动性诽谤文件从荷兰运到英国”而被判交城门监狱收监的。后来他由枢密院下令送交总检察官班克斯爵士审问。他于是被带到总检察官的办案室,并被交由总检察官的书记长柯克希先生负责审问。我们第一次会见时他说“……对我是这样开始的:利尔本先生,你的教名叫什么?”接着又问了一些问题,逐渐地引向所指控的事。利尔本对此作了很多答复,但最后却拒绝再作进一步回答,说:“我知道按照上帝的法律这样做是正当的,而且我想,按照本土法我也可以坚持我的正当抗辩,即我不必回答你们的讯问,并且我的控告者应被带来当面证明他们对我指控的事情。”    
  ……几天以后,他被带到星室法庭办事处,以便他能出庭受审。……利尔本认为,审讯的目的是要取得起诉书所需要的材料,因此当办事处负责人要他起誓、告诉他“你必须真实地回答所有一切向你提出的问题”时,他拒绝照办,首先说:“我只是个年轻人,不太懂得誓言的性质是什么。”随后他又说,他对于那种起誓是否合法未能感到满意,争执了许久以后他就绝对拒绝起誓了。拖延了大约两个星期以后,他又被带到星室法庭,在那里又被要求起誓,他又以无从保证审讯起誓合法为由表示了拒绝。……第二天,他们(利尔本及其牢友华尔敦)又再被带上庭。利尔本开言以后终于宣布,对他的指控纯属捏造,遭到反对的那些书是由与他毫无瓜葛的另一个人运来的。监守官说:“那末,你是不愿起誓和如实回答的了。”利尔本再一次说明,那是一种审讯起誓,他在上帝说的话里找不到审讯起誓有理的证明。    
  ……两个人既都绝对拒绝宣誓,便一同被判处上颈手枷示众并各罚款 500 英镑,利尔本还要另加鞭挞,从舰队街一直鞭挞到位于威斯敏特厅大门与星室法庭之间的颈手枷示众处。利尔本于是便受到鞭挞,据说一共挞了五百多鞭,挞后并上枷示众站了两个小时。 1641 年 5 月,下议院决议:“星室法庭对利尔本的判决是不合法的,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权利,而且是血腥、残酷、野蛮、暴虐的。”    
  但是,利尔本案只不过是众多此类案件的一例而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大声疾呼,要求召开议会结束查理一世的专横统治。    
  希尔曾将那些要求召开议会的人的意见,以及终于在1640年5月召开的长期议会议员的动机,综合简述如下:     
  正如纽卡索公爵所说, “如此长久支持国王的既不是教会,也不是法律,而是一部分贵族和乡绅。”有一位议会小册子作者写道:“我们这一党人的力量主要在于一些诚实的商人;乡绅等于零,而乡间老百姓则大多数受到他们那些坏心肠乡下牧师的蒙蔽和哄骗。”在森末索郡,“所有的头等乡绅”都拥护国王;只有毛布商人和小自耕农才拥护议会。在艾塞斯郡,那些毛布织工“十分歧穷而又人口众多”,都是“天生爱作乱而胆大妄为的”。他们的雇主都是“贪鄙之人”,同样是天生支持议会的,“他们经常不变的态度成了商务上难以对付的问题。……整个王国的毛布商人只要入行就都成了造反派。” 1660 年后有一位主教曾说道:“因为众所周知,没有哪一种人是像一国之内做买卖的一部分人那样喜欢搞煽动叛乱活动的了。”    
  长期议会作出了它有权经常召开会议和控制征税的规定,并于1641年宣布撤销星室法庭和高级调查团,以及一系列与它们起源相同而诉讼程序相似的较小法庭。    
  撤销法令十分特别:它不但是立法,也是法源摘要。它含有一个历史论点,向上追溯到《大宪章》,那原是向较大贵族作出各种保证的特许状,然而却被看成了正当法律程序这一相当现代观念的起源,那是不符史实的;它然后历述了英国反对枢密院特别审判权和反对罗马法惯例侵入诉讼程序的全部历史。固然,无可争辩,英国议会和普通法法庭确曾对王室倡导的革新多次表示抗议,但至少在16世纪以前,普通法律师的抗议却大多都是以他们先前的委托人即贵族和乡绅的名义提出,并且是反对听命于新兴资产阶级利用特别审判权和特别法规以促进贸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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