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珀鲁记述,有一个奴隶贩子曾将其运奴船命名为 “伏尔泰号”、“卢梭号”和“社会契约号”。英国人在 19 世纪反对贩运奴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英属殖民地已经有了当地出生的劳力,可以像法属地奴隶用于同样目的。
1793年国民议会在 ――纸上――宣布废除奴隶制以前,通过了(又是由夏佩利埃参与起草的)如下的政策声明:
议会视各殖民地为法兰西帝国的一部分,并愿使其成为有益的全国更新工作的一个部分,但议会从来不曾想要将各殖民地纳入为王国而制定的宪法,从而使之服从那些可能与其特殊需要不相合的法律。 ……国民议会兹宣布无意对……各殖民地的任何贸易部门加以任何革新。
议会将殖民地臣民及其财产置于国家保护之下,并宣布任何人试图煽动叛乱反对他们均为犯罪。
议会听从了资产阶级请求,例如有一份来自卢昂的恳求书:
请听听300万法国人的声音吧,他们都在为他们的财产、他们的生存、他们的生命而颤抖不安 ……请出于为哲学增光的高尚愿望,无论如何不要消除父母之邦的幸福。
拿破仑在1802年特意颁布了一项共有32个字的法令,使所有与奴隶贸易有关的法律都恢复到 “与 1789 年以前存在的……法律一致。”
作为革命的拱顶石的《拿破仑法典》
法国革命留下了许多法律和法律理论,在公法方面尤其如此,这些法律和理论促进了人类自由的事业。革命的立法是由一个新国家机器的武装力量强制执行的,这立法工作代表了重申某些革命主旨的艰巨努力。但是,这一工作的指导者(以及受益者)心目中一直未曾离开社会关系体制,那说到底一切立法都是必须维护的。促进这目标并提出理由证明其为正当,甚至比正确论述资产阶级本身的历史还重要。用《法典》草拟者所写的《序论》中的话来说:
你必须同意,从前世界上不同的民族彼此之间极少交往,国与国毫无任何关系,人与人相聚只是打仗,亦即互相杀戮。
《法的精神》一书的作者正是要将 “无继承财产充公权和失事船只据有权”的探索追溯到那个时代。他写道:“人认为外国人并没有经由任何民法约束使与他们自己联结在一起;他们对于外国人一方面在公道上毫无亏欠,另一方面在恩德上也毫无亏欠。”但是,贸易已在其发展中治好了我们的那些野蛮和毁灭性的偏见。它已经团结和聚合了所有各国的人。罗盘开辟了宇宙。贸易带来了文明。
《拿破仑法典》是国民议会工作的顶点,它反映出从最初的城市起义开始就一直在推动着资产阶级的那种精神。《法典》的许多主要观点已在19世纪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数十个国家得到 ――往往是口头上的――采纳。《法典》反映了对旧制度再也无法迁就顺应这样一个判断。它的基本概念都很简单――对于充当革命先锋的工人和农民说来是有这种假象的。正如伦尼尔所说:“(《法典》)仅仅宣布了两条戒律:一条是物的戒律,即人人都应保有其所已有的;还有一条是个人戒律,即人人都应照管自己的事情。”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十九、英国:普通法的技术
克伦威尔的革命没有留下任何可以同150年后更为自觉的法国资产阶级立法的丰碑相比。克伦威尔护国时期的立法尽管对于资产阶级来说算是前进了一步,然直到20世纪才被集成一卷,而且甚至直到今天还几乎无人承认其为立法。
《拿破仑法典》的草拟者坚称,他们继承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和财产自由概念。他们其实有欠诚实,因为他们想强调封建制度 ―― 1789 年的革命派发明了这个词――乃是法国社会法律和生活中一段偏离正道、并无连续性的插曲。这态度不仅对于必须消灭封建特权的要求赋予重要性,而且也使得早期比较弱小、尚未充分发展的工匠商人资产阶级对封建秩序的种种妥协成为不可依赖。那些妥协一直――到它们在 1789 年被扫除为止――以行会特权、城市特许状和习俗志等等形式继续存在,正是它们对城市居民赋予布尔乔亚这一正式身份。它们也存在于许多老年资产阶级个人身上,这些曾进行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以求能在其中获得一席之地的人包括:较保守的长袍贵族(孟德斯鸠之流较新式的法学家不在其内),以及住进从破产贵族子弟手中购得的大庄园的资产阶级。同时有很多并非源出于罗马法的法规,也被写进《拿破仑法典》;例如家庭法和财产继承法的许多内容只不过是来自习惯法。
英、法两国的革命所形成的鲜明对照 ――且不谈另一重大事实,即英国资产阶级由于种种原因能够早 100 年开始产业革命――实在是思想方法的对照。 17 世纪和 18 世纪在英国发生的资产阶级法律革命,曾将最封建的文献《大宪章》公然认作老祖宗。在贸易方面可能采纳过一些罗马制度和观念,但它们最具拉丁色彩的名称却都已被清除,有所提及时均称之为“商人法”,而其他罗马法或公教法制度,则都被看作会助长专制主义、或者会导致否定各种基本自由权利,而一律排除了。
英国法律,即 “英国普通法”,在当时一如在今天,对连续性,或者至少是对连续性的假象表现出坚定不移的崇奉。 18 世纪时,斯威夫特曾经写道:
在这些律师中间流传着一句格言:凡是从前有人做过的事就可以依法再做;因此他们特别注意将先前有违于普通公理或人类一般理性的裁决统统记录下来。他们将这些所谓判例拿来尊为权威使用。
最近霍布斯鲍姆( Eric
Hobsbawm)曾评论说:“这种对激烈对抗的回避,这种对新瓶贴上旧标签的偏爱,是不应与无所变革混为一谈的。”
当然斯威夫特惊叹英国普通法律师特别喜爱援用先例( Precedent)是很有道理的。但是,如果如他所相信,无所批判地列举旧例可能等于对当前的不公正沉默,那末,那样做也可能有助于使新制度合法化,一如今人是从古人衍生出来。
对英国法律意识形态加以改造,其目的是在于剥夺君主特权、限制政府职权使之充当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保护者。资产阶级原曾依仗都铎王朝的绝对专制,取得地产利益和一定程度的经济权势。在克伦威尔当政下,它解除了都铎王朝国家机器的君主专制权力。在复辟时代斯图亚特王朝君主力图重建早期的公法,大金融势力便迅速敦请奥伦治的威廉进行干涉,威廉根据他妻子的王室继承权利并依靠自己军队的实际协助登上了王位。
我们可以从17世纪和18世纪时发展出来的三个主要原则,极其清楚地看出先例和自觉地塑造法律意识形态的效用。这三个原则是:拒绝自认犯罪的特权、与作证不利于己的人当面对质的权利、以及由陪审团审讯的权利。
近代方式的拒绝自认犯罪特权是普通法刑事诉讼程序中讨论得最多的部分。它的基本信条是:不得强迫任何人充当不利于其自身的证人。这一原则又衍生出其他一些原则。一个人在受到当局传唤或被治安人员审讯时有权对究问保持缄默。在刑事审判中,这项特权可作为采用一种特殊的对抗程序( adversary
procedure )的依据:政府必须根据别人的作证来证实被指控的罪行,而被指控者毋须亲口提供可用以反对他本人的任何证明,或者甚至根本毋须作证。
在英国法律中确立此一原则的斗争,可一直追溯到古代的法典。强迫作证 ――以处罚相威胁――和向治安和司法当局举报的责任,甚至直到今天也都还是欧洲大陆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主要特色。这种“宗教审判式”制度,正如我们已在第三部分谈到的,乃起源于在早期罗马法诉讼程序上嫁接了晚期罗马法和公教法程序。这种对或许有罪的一方进行审问的“侦讯”如同公教法法庭对异端邪说嫌疑审讯一样,早从 13 世纪起就已在法国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部分。
英国宗教法庭是从14世纪开始按照公教法诉讼程序审案的,而且对嫌疑犯使用严刑逼供。1401年,英国议会为了对付威克利夫信徒的异端邪说,颁布了 de
Haeretico Comburrendo(火焚异教徒)法令,将宗教法庭改归官方主持。从这时起,俗世司法当局都要用焚烧肉体的刑罚,来帮助教会净化灵魂。异端嫌疑犯必须起誓de
veritat edicenda(讲真话),如实回答审讯者所提出有关信仰的一切究问。要求起誓是ex officio mero(出于审讯者的职责)。被要求者若不照办,就算作是承认犯了罪。
“火焚异教徒”法的异端审讯程序,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废除,但只是名义上废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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